拉卡拉银行卡支付服务协议

说明:

本协议是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与拉卡拉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就拉卡拉金融及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本协议包含两部份内容:拉卡拉代收服务协议和快捷支付协议,您同意本协议,即视为您同意拉卡拉代收服务和快捷支付的协议条款。

您在开启此功能之前,均应仔细阅读本协议,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在同意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本协议加粗部分。若您对本协议条款有任何异议,请通过拉卡拉客户服务渠道(客服电话:95016;)进行询问,拉卡拉将为您解释相关条款内容。

若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条款,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拉卡拉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承诺自己在使用拉卡拉提供的相关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拉卡拉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道德。您利用本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拉卡拉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拉卡拉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您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拉卡拉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拉卡拉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将本服务用于非法目的;

(2)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3)违反拉卡拉集团旗下其他公司网站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及您与前述主体签署的任一协议,而被上述任一主体终止提供服务的;

(4)拉卡拉认为向您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

第一部分 拉卡拉代收服务

第一条、签约账户授权

1.1您自愿申请使用拉卡拉代收服务,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您自愿并授权拉卡拉及拉卡拉委托合作的银行或支付机构,从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收款,用于完成您在拉卡拉的相关业务。

1.2 您在此授权:

拉卡拉有权根据您填写的签约还款的储蓄卡(以下简称“储蓄卡”)信息,采用本服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必要手段验证您对该储蓄卡的所有权。拉卡拉有权因业务需要而变更业务流程,但须以短信或客户端提示信息方式通知,该通知自发出之时生效。业务流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拉卡拉所有。

拉卡拉有权在相应的时间或您主动在客户端触发代收功能后从您的储蓄卡中扣取相应款项用于对应的业务。

1.3 您保证:

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约还款储蓄卡号、开卡行信息、持卡人姓名、收款人、欠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收款账户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必须正确填写相关页面信息,并且妥善保管拉卡拉因验证需要而给您提供的签约要素信息,除在拉卡拉办理业务时使用外,请勿向任何第三方(如: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等)的任何形式的问询提供随机金额验证相关信息。

您在使用代收服务过程中,不违背储蓄卡发卡行的相关业务条款,且用于还款的储蓄卡均应为您本人所有,您对该储蓄卡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否则因此导致的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1.4 您同意:

拉卡拉有权基于更好地向您提供服务之目的或向您推广其他产品/服务的需要,保留并使用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他第三方(如发卡行)提供该等信息。

第二条、签约账户扣款

2.1 拉卡拉根据您输入的储蓄卡相关信息向您提供代收服务,您需保证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若因储蓄卡相关信息有误,导致您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产生滞纳金、信用评价降低等),均由您自行负责。

2.2 若因拉卡拉过错导致您的还款失败或有误的,拉卡拉应对因上述过错给您造成的损失在导致您利息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除此之外,拉卡拉不向您承担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储蓄卡资金利息或对其他损害承担任何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赔偿)

2.3 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应确保您储蓄卡账户中有足额的款项用于代收业务的扣款,若因您的储蓄卡账户款项不足,导致还款失败及其他损失,须由您自行承担。

2.4拉卡拉在特定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受您设置的储蓄卡付款额度的限制、账户余额不足、储蓄卡账户状态异常或拉卡拉相关业务规则的限制等情形)可能无法正常向您提供签约还款服务,由此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第三条、签约账户变更

    3.1 您有权通过相应业务服务用户页面对相应服务的签约还款储蓄卡进行变更设置,变更设置后的储蓄卡仍应满足本协议项下的要求,具体以用户页面公布的服务内容为准。

    3.2 若您成功变更设置代收还款服务的账户,拉卡拉自您成功变更时起,按照您变更后的账户信息提供签约还款服务。

    3.3 您不可于拉卡拉正在操作签约还款时变更设置签约还款账户,因用户提交变更设置账户请求时间不正确导致变更设置成功或不成功以及因此引起的还款不成功等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用户及拉卡拉的义务

    4.1 您应对您使用本服务的行为负责,您在拉卡拉移动设备客户端、拉卡拉网站、拉卡拉WAP网站页面点击确认还款后,即表示您不可撤销的授权拉卡拉按照您的指令完成代收业务扣款。您理解并同意,拉卡拉只是您的代收指令的执行者,除非拉卡拉没有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或操作指令错误,否则拉卡拉不对您的代收服务产生的损失负责,该等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2 您应确保本服务运行的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及各类可运行本服务的移动设备)处于您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若因移动设备丢失或被盗用,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应由您自行承担。

    4.3您应确保本服务运行的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及各类可运行本服务的移动设备)的软件运行环境安全,若因移动设备软件环境中的病毒、恶意控件、后门漏洞或其余任何非拉卡拉客户端导致的软件漏洞,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应由您自行承担。

    4.4 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拉卡拉支付基于代收对应服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

    4.5若您的工作、通讯地址、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变更时,您应当在前述信息变更之日起3日内通过客服方式与拉卡拉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于您未按照前述约定办理变更手续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6拉卡拉应负责在技术上确保本服务的安全、有效、正常运行,保证您顺利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并向您提供签约还款记录查询服务。

    4.7 拉卡拉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增加、减少或撤销相关服务项目,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调整签约还款的内容及方式或者对本服务功能进行升级、维护和改造等。一旦上述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拉卡拉将通过(拉卡拉官方)网站或终端公告变动内容,自拉卡拉网站发出公告起即日内视为您已知晓上述变动。

    4.8拉卡拉有权向您收取合理的服务手续费,具体收费以本产品页面实时提示的收费规则及计算方式为准,拉卡拉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服务费进行调整。

    4.9若您不接受本条款项下的变更,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终止本协议。若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您同意接受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4.10 在下述任一情况下,拉卡拉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代收对应服务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10.1您利用本服务从事非法交易或不正当活动的;

        4.10.2拉卡拉基于单方判断,认为您已经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4.10.3 拉卡拉发现您的注册资料或交易行为存在虚假、异常或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11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的,拉卡拉均不退回您基于使用本服务而支付给拉卡拉的服务手续费,但产品页面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 快捷支付服务

第五条、用户的权利、义务

5.1 您自愿申请使用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

    5.2 您对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拉卡拉客服电话95016或登录拉卡拉网站进行咨询和投诉。

    5.3 您办理快捷支付业务时,须同时遵守您的银行卡发卡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则。

    5.4 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如涉及到拉卡拉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您须同时遵守。

    5.5 您应通过拉卡拉手机用户端、拉卡拉手机收银台办理快捷支付业务,如您通过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方式办理快捷支付业务而造成的损失,拉卡拉不负责任。

    5.6 您应确保您是使用本服务的银行卡持有人,可合法、有效使用该银行卡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拉卡拉、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您全部或部分拉卡拉账户(含该账户之关联账户)及资金、从您的前述拉卡拉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等。 

    5.7 您同意拉卡拉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对涉嫌欺诈或被他人控制并用于欺诈目的的拉卡拉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及资金、处置涉嫌欺诈的资金等。

    5.8 您应对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行为负责,您在拉卡拉快捷支付页面点击确认后,即表示您不可撤销的授权拉卡拉按照您的指令完成快捷支付。您理解并同意,拉卡拉只是您快捷支付指令的执行者,除非拉卡拉没有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或操作指令错误,否则拉卡拉不对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产生的损失负责,该等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5.9 您应对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号、储蓄卡号、持卡人姓名、持卡人身份证、该银行卡于银行预留的预留手机号、银行卡有效期、银行卡背面三位代码即CVN2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您利用光学扫描识别、语音识别等便利技术的识别功能提供前述信息的,您应尽等同于自行填写方式下的审慎核实义务。无论该等识别功能是由拉卡拉提供或是第三人提供,您均不应降低审慎核实程度。因您未尽前述义务而导致资金损失的,由您自行承担。

    5.10 您必须妥善保管本人银行卡卡片相关信息和在拉卡拉处预留的信息,除在拉卡拉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上述信息内容。

    5.11 您承诺自己在使用拉卡拉提供的快捷支付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拉卡拉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您利用本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独立承担。

    5.12 您在此授权,拉卡拉有权根据您填写的银行卡信息,采用本服务流程(业务流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拉卡拉所有,拉卡拉有权因业务需要而变更业务流程,但须以短信或用户端提示信息方式通知您)中所涉及的必要手段验证您对银行卡的所有权,并根据查验结果和您的支付操作输入,从您制定的银行卡中扣取相应款项用于支付您指定的业务项目的款项。

    5.13 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当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并按拉卡拉业务流程发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您认可和同意:您发出的指令不可撤回或撤销,拉卡拉有权根据您的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从银行卡中划扣资金给收款人。届时您不应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拉卡拉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5.14 您保证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您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必须正确填写相关页面信息,并且妥善保管拉卡拉因验证需要而给您提供的签约要素信息,除在拉卡拉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随机金额验证相关信息;您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一切快捷支付行为负责。

同时您须确保您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中,不违背银行卡及银行卡发卡行的相关业务条款,且用于支付的银行卡均应为您本人所有,否则因此导致的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5.15 您需确保本服务运行的移动设备(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及各类可运行本服务的移动设备)处于您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如因移动设备丢失或被盗用,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及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5.16您需确保本服务运行的移动设备(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及各类可运行本服务的移动设备)的软件运行环境安全,如因移动设备软件环境中的病毒、恶意控件、后门漏洞或其余任何非拉卡拉用户端等产品导致的软件漏洞,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及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5.17 您不可于拉卡拉正在操作快捷支付款项时取消或修改快捷支付服务;

    5.18 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基于快捷支付服务所产生的您应支付给拉卡拉的款项。

    5.19 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应确保您银行卡账户有足额的款项用于快捷支付,如因您的银行卡账户款项不足,导致快捷支付失败及其他损失,须由您自行承担。

    5.20 受您银行卡发卡行对您单日、单月月快捷支付次数,及单笔、单日、单月支付金额的最大金额和最小金额的限制(无论银行卡发卡行是否向您公示过该等限制)、或您设置的银行卡付款额度的限制、或拉卡拉相关业务的单笔、单日、单月累计金额限制(具体金额以拉卡拉正式公布的最新金额为准),及其他制约快捷支付服务成功的因素的影响,拉卡拉可能无法正常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您应消除前述影响因素或调整快捷支付方式,由于交易金额限制、笔数限制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将不由拉卡拉承担; 

    5.21 请您根据相关服务页面提示的使用规则设置相关快捷支付内容并履行相关约定,因您未遵循本协议及相关页面附属规则或未尽到合理义务导致快捷支付失败的,拉卡拉不承担任何责任。

    5.22 您认可拉卡拉账户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拉卡拉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5.23 您授权拉卡拉有权留存您在拉卡拉网站填写的相应信息,并授权拉卡拉查询该银行卡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储蓄卡余额、银行卡账单等内容,以供后续向您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您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为此,您需同意拉卡拉向您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息、商业信息)。

第六条、拉卡拉的权利、义务

6.1 拉卡拉有权自行判断是否受理您的快捷支付业务,如您的注册资料或其他信息不符合拉卡拉要求的,拉卡拉有权拒绝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且无须提前通知您。

    6.2 拉卡拉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增加、减少支持快捷支付的银行类型,调整快捷支付服务应用的业务内容;拉卡拉有权对快捷支付功能进行升级、改造等。

    6.3 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仅提供商品、服务购买款项的支付结算服务。用户因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用户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协商解决,概与快捷支付服务无关。 

    6.4拉卡拉是根据您输入设置的银行卡相关信息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您需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效性。如因银行卡相关信息有误,导致您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品无法按时交付等),均由您自行与银行卡发卡行解决,拉卡拉可在合理范围内,负责相关协调或沟通工作;

    6.5 如您变更快捷支付服务设置的,则拉卡拉自您变更时起,按照您变更后的设置提供快捷支付服务;

    6.6 如您需取消快捷支付服务的,您完成取消设置后,拉卡拉将不再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

    6.7 如您设置的银行卡已经在发卡行注销,则拉卡拉不再向您提供该银行卡相关的快捷支付服务,且不承担该银行卡相关的任何损失及责任;

    6.8 拉卡拉将在成功完成快捷支付或快捷支付失败后,向您在拉卡拉预留的手机号发送提示信息,该信息将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您快捷支付的凭证。如银行已向您发送快捷支付成功的信息,拉卡拉可能不再重复发送。拉卡拉不保证您能收到前述提醒信息,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6.9 拉卡拉应负责在技术上确保本产品的安全、有效、正常运行,保证您顺利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并向您提供快捷支付记录查询服务。拉卡拉亦有权随时调整本服务的手续费用,具体收费以本产品页面实时提示的收费规则及计算方式为准。如您不接受上述变更的,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一旦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视为您同意接受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6.10 拉卡拉有权基于更好地向您提供服务之目的或向您推广其他产品/服务的需要,保留并使用您在使用本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他第三方(如银行卡发卡行)提供该等信息。

    6.11 拉卡拉有权针对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信用卡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的调查,用户有义务配合相关调查,一旦用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拉卡拉认为用户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拉卡拉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用户的用卡资格。 

第七条、免责

7.1 您自身未按本协议或拉卡拉快捷支付页面的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快捷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拉卡拉不承担责任,您应及时通过拨打拉卡拉客服电95016通知拉卡拉。拉卡拉应积极调查并告知您调查结果。

    7.2 您在通过拉卡拉平台进行快捷支付时, 仍应遵守银行卡发卡银行制定的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及其他银行制定的业务规则限制。如因银行方面业务规则限制导致的支付失败,拉卡拉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名誉损失等。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行业惯例。因拉卡拉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拉卡拉和您同意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条、合作银行相关授权协议

中国光大银行客户信息验证授权书

在接受本授权书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授权书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授权书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商户关联账户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应妥善保管借记卡/信用卡卡号、开户户名、账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且您同意授权我行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您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与您在我行办理借记卡/信用卡时留存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并将验证结果返回给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比对一致,您才可以使用本服务。

    您应妥善保管与该卡有关的一切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丢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泄露商户关联账户支付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同意在合理合法,不侵犯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使用本服务,并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交易确认和调查。如我行或合作商户认为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1)非正常使用本服务;(2)非合理使用本服务;(3)在我行进行正常交易确认时拒绝配合调查;(4)违反本授权书其它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授权书项下服务;(2)终止本授权书;(3)冻结账户;(4)扣减信用卡积分;(5)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授权书项下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授权书,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我行将不再另行通知。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该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授权书、本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授权书服务终止后,合作商户在授权书服务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本授权书与本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授权书为准。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授权书,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授权书的全部约定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中信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授权书

本授权书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授权书,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授权书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授权书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授权书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授权书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拉卡拉账户与该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

    您确认并同意,中信银行可向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披露您在我行登记的相关信息,并对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信用卡卡号、CVV、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信用卡与您此次登录的拉卡拉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与拉卡拉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您同意我行、拉卡拉为本服务使用并相互传递您的个人资料。您保证所提供的姓名、信用卡卡号、CVV、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如您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信用卡销户、信用卡过期不办新卡、信用卡挂失不办新卡等,您同意我行将对应的信息传递给拉卡拉。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拉卡拉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拉卡拉账户支付密码或拉卡拉账户支付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同意由拉卡拉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拉卡拉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我行不必事先通知您。如您信用余额不足时,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使用

    您对该信用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

以及一切涉及使用上述任何一项的活动或交易负保密责任。您同意不会将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使用权或连接权转移或转让他人。如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您的密码或其他验证资料,或违反任何其他保密程序,您在知晓后须立即按照申领合约中规定的通知程序或中信银行规定的其他程序通知中信银行。除非适用法律及条例或《中信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另有规定,对持卡人因未能遵守此条款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中信银行不须承担责任。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信用卡的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拉卡拉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拉卡拉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不得利用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a.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b.终止本协议;c.取消您的信用卡使用资格。

    您同意,我行保有对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合约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我行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合约如有修改、增删时,会通过在本中心网站上公告变更事项。您可于任何时间至本中心网站查询最新的服务合约,网址是http://creditcard.ecitic.com/;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40088-95558(未开通400业务地区和手机用户请拨打0755-82380730)。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拉卡拉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密码及安全

    您在本业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校验码以及我行提供给您的任何信息都应视为机密,您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未尽保管责任所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负责,我行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您同意并遵守:

    不让任何人知道上述密码、手机校验码等机密信息。

    采取最严格的方式保护上述密码、手机校验码等机密信息。例如:不将上述信息写在任何地方等。

    凡使用动态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您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动态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您同意若密码等机密信息发生遗失或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我行并完成必要的卡片挂失程序。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前,若有任何他人使用此密码等机密信息的网上支付发生,我行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而引起的责任。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后,不论您的密码等信息是否被使用,您的密码等机密信息都将被终止使用。若您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我行调查的,则由您或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服务申明

    在下列的任一种情况下,我行都不负责您的损失及损害赔偿:

    网络传输过程中的资料遗失或延迟、网上支付失败等情况不可归属于我行或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您个人电脑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上的损害均与我行无关。

    我行不保证您自网络上接受或传输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

网上支付

    您利用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在网上支付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纯属您与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因您利用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而有所不同,我行无权对此买卖关系进行任何干预,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终止合约

    您保有取消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使用的权利。在终止验证服务申请生效之前,利用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您不得否认。

    若您违反本合约事项,我行有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取消您使用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的权利;您与我行信用卡契约终止或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终止时,您使用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您同意,如我行与拉卡拉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其它

    本合约事项于您完成我行卡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申请后立即生效。

    本合约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请客户认真阅读本协议文本。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业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和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合作支付机构”)联合为中国银行借记卡持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一项电子支付服务。凡是持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借记卡的客户,均可申请该业务。

    2. 客户在签约快捷支付业务时,将收到中国银行发送的带有手机交易码的签约确认短信。客户应认真阅读本协议,在同意本协议约定内容的前提下输入手机交易码。客户输入手机交易码即视同为同意本协议内容。

    3.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户通过互联网(Internet)在合作支付机构网站或客户端,选择在线与中国银行签订本服务协议,将指定的借记卡与此时登录的账户进行关联,开通快捷支付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4. 客户同意,中国银行以合作支付机构传送至中国银行的户名(如与合作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姓名则删除)、卡号、手机号码、证件号码(如与合作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证件号码则删除)等身份要素作为确认客户身份、为客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的唯一证据。中国银行比对户名(如与合作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姓名则删除)、卡号、手机号码、证件号码(如与合作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证件号码则删除)与客户在银行预留信息一致后,通过95566发送手机交易码至客户预留手机号上,并对合作支付机构传送的客户填写的手机交易码进行验证,验证一致通过后,完成客户指定的借记卡与此时所登录账户的关联。客户须保证在中国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并确保其准确性。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中国银行有权变更上述身份要素。客户须妥善保管本人中国银行借记卡信息,本人身份信息、手机交易码、安全认证工具等敏感信息,不得将敏感信息向他人透露。因客户银行预留信息错误,或个人信息、手机等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5. 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后,客户同意并授权中国银行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将其所关联借记卡的原有支付验证方式变更为按照合作支付机构发送的交易指令从客户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客户需在其绑定的借记卡的余额内进行支付,否则中国银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6. 中国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客户对此无异议,客户办理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同时受中国银行和合作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中国银行或合作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中国银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7. 本协议项下,中国银行仅提供通过合作支付机构发生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因通过合作支付机构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或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

    8. 客户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应防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客户借记卡快捷支付使用的用户名、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可能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2)手机可能被盗或未经许可被他人使用,若手机银行密码同时被窃取,可能造成账户资金损失等情况;若客户更换手机号时未取消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提醒服务,当原手机号被他人使用时,可能造成客户的账户信息泄露等情况。

    (3)客户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可能导致客户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后果。

    9.   客户应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相关措施包括不限于:

    (1)妥善保护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使用的用户名、账户、密码等重要身份识别标识、身份认证信息及工具,确保上述重要信息和认证工具不经口头或其它方式发生泄露或被盗用。

    (2)对所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客户端软件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及时更新系统或安装补丁程序等)防范操作系统软件漏洞风险、电子设备中的病毒等。

    (3)妥善保管借记卡、手机及与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相关的重要身份证件等资料,不交给其他人保管,不放置在不安全场所。

    (4)避免使用容易被其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如:采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或具有规律性的数字或字母组合作为快捷支付业务密码),避免设置与其他用途相同的密码(如:采用电子邮件密码作为借记卡快捷支付密码)。客户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新其密码。

    (5) 应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任何通过中国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从事的未经客户许可的操作及交易,客户应马上与支付机构或中国银行取得联系。

    10. 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资金清算可能出现异常及差错交易,银行及合作支付机构将对异常及差错交易及时进行纠正处理。银行及合作支付机构将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11. 客户不得利用中国银行快捷支付业务进行虚假交易、洗钱、诈骗、恐怖融资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中国银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中国银行认为客户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中国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

    12. 客户同意中国银行就快捷支付业务的开展,向支付机构提供客户留存在中国银行的户名(如与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姓名则去掉)、银行卡号、证件号码(如与支付机构约定不校验证件号码则去掉)、手机号码等信息。

    13.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银行官方网站撤销本人名下指定借记卡与支付机构账户关联的快捷支付功能。

    14. 中国银行系统升级、业务变化、收费变更,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中国银行将提前进行公告。若客户有异议,有权选择撤销相关服务,若客户选择继续接受该服务的,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相关业务或协议按变更或修改后的内容执行。双方同意,本协议所称公告均指在中国银行网点、中国银行网站【http://www.boc.cn】、电子银行渠道等进行公告。

    15. 选择打勾的客户,视同已通读上述条款,对条款的内容及其后果已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16. 本协议在客户于支付机构提供的页面服务协议栏位打勾并提交后生效。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向中国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使用说明:本合同为个人支付客户使用中国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时与中国银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国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合作支付机构应在支付客户签约中国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时向客户展示该协议,客户阅签该协议后方可签约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

    版本信息:1.0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请客户认真阅读本协议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80咨询。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联合为邮储银行借记卡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的一项通过拉卡拉进行便捷支付的业务。凡是持有邮储银行借记卡且同时为拉卡拉用户的客户,均可申请该业务。

    2、客户通过互联网(Internet)在拉卡拉网站点击确认选择在线签订本服务协议,开通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3、客户同意邮储银行以拉卡拉传送至邮储银行的户名、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作为确认客户身份、为客户开通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的唯一依据。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邮储银行有权变更上述确认身份要素。客户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邮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客户损失,邮储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客户须妥善保管本人邮储银行借记卡信息、身份信息、手机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敏感信息,不得将敏感信息向他人透露。因客户个人信息、银行卡片信息、手机等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4、客户同意并授权邮储银行在校验客户手机短信验证码通过后,按照拉卡拉的交易指令从客户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客户对此无异议。

    ▲▲5、邮储银行不对拉卡拉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拉卡拉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客户如对邮储银行依据拉卡拉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拉卡拉协商解决。

    ▲▲6、为确保客户网上支付资金安全,邮储银行有权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客户在支付时需同时受邮储银行和拉卡拉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客户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邮储银行将拒绝执行该笔交易。

    ▲▲7、客户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客户自行承担。

    ▲▲8、邮储银行仅提供通过拉卡拉发生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因通过拉卡拉或拉卡拉商户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的争议,由客户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拉卡拉自行协商解决。

    ▲▲9、客户不得利用邮储银行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邮储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有违反,邮储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

    10、因电力中断、电脑、网络等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处于不稳定状态,邮储银行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不承担相关责任。

    ▲▲11、邮储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或终止本协议,但必须于执行前通过邮储银行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客户已收到。客户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和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 客户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

    12、如邮储银行与拉卡拉业务合作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客户如需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客户可以通过拉卡拉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邮储银行同意并在银行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13、客户在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开通页面上点击确认,视同已通读上述条款,对带有▲▲标记的条款的内容及其后果已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14、本协议自客户在拉卡拉网站页面点击确认后立即生效。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工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义请及时通过工商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8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要素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 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届时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原因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KEY、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 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六、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 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其他任何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客户授权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客户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个人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就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电子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第一条总对总快捷业务是指持有甲方活期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的乙方,通过网银盾或短信验证码等认证方式,验证账号、手机号等身份信息后,授权指定商户在一定限额内就该银行账户向甲方发出扣款指令,并授权甲方根据商户指令从该银行账户内扣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在指定商户办理支付业务时不需再跳转到甲方支付页面,直接通过商户系统向甲方发起交易申请,完成支付(含分期)。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授权的前提是,由商户收集并向甲方提供的乙方在申请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通过甲方的校对核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支付服务。乙方授权甲方按照(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该商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经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向甲方提交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甲方校对核验后建立乙方银行账号与商户网站用户号的绑定支付关系。

    3.甲方不对商户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商户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乙方如对甲方依据商户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其授权商户协商解决。

    4. 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乙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甲方和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甲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5.为保护乙方权益,控制业务风险,甲方有权随时变更乙方开通快捷支付后通过甲方进行电子支付时的身份验证方式,例如甲方可要求乙方在选择快捷支付时应当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或账号验证,或者使用网银盾或者短信验证码等方式作为校验标准。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先拥有甲方借记卡(折)或贷记卡银行账号,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2.乙方向甲方承诺:其已授权(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向甲方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乙方保证(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向甲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乙方真实意愿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且有效,乙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3. 乙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甲方和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甲方或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甲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4.乙方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网上银行交易密码、网上银行登陆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网银客户号以及网银盾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本人银行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甲方预留的手机号(开户以及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不得利用总对总快捷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乙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总对总快捷服务;(2)终止本协议;(3)暂停或终止为乙方提供银行卡相关服务。

    第四条 在本协议下甲方仅向乙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乙方因购买或使用(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的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乙方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六条 特别约定条款如下:

    1.乙方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乙方自担。

    2. 乙方支付费用的发票等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甲方无需协助传递。

    3. 乙方承诺如对扣费项目、扣费金额等有异议,将自行与收款方协商处理。

    4. 甲方接收到的商户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甲方无法扣款,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与其授权商户协商解决。

    5.如乙方授权商户向甲方传送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乙方及商户发生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与其授权商户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运营商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八条乙方选择并点击本协议下方“同意”按钮后,即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如甲方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合作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乙方如需注销总对总快捷业务,乙方可以通过商户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甲方同意并在银行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第十条 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甲方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