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本协议是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与拉卡拉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就拉卡拉金融及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本协议包含两部份内容:拉卡拉代收服务协议和快捷支付协议,您同意本协议,即视为您同意拉卡拉代收服务和快捷支付的协议条款。
您在开启此功能之前,均应仔细阅读本协议,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在同意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本协议加粗部分。若您对本协议条款有任何异议,请通过拉卡拉客户服务渠道(客服电话:95016;)进行询问,拉卡拉将为您解释相关条款内容。
若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条款,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拉卡拉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承诺自己在使用拉卡拉提供的相关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拉卡拉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道德。您利用本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自行承担。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拉卡拉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拉卡拉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您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拉卡拉有权立即终止您使用拉卡拉相关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将本服务用于非法目的;
(2)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3)违反拉卡拉集团旗下其他公司网站的条款、协议、规则、通告等相关规定及您与前述主体签署的任一协议,而被上述任一主体终止提供服务的;
(4)拉卡拉认为向您提供本服务存在风险的;
(5)您的银行卡有效期届满(如有)。
1.1您自愿申请使用拉卡拉代收服务,在合同约定的限期内,您自愿并授权拉卡拉及拉卡拉委托合作的银行或支付机构,从您本人名下银行账户收款,用于完成您在拉卡拉的相关业务。
1.2 您在此授权:
拉卡拉有权根据您填写的签约还款的储蓄卡(以下简称“储蓄卡”)信息,采用本服务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必要手段验证您对该储蓄卡的所有权。拉卡拉有权因业务需要而变更业务流程,但须以短信或客户端提示信息方式通知,该通知自发出之时生效。业务流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拉卡拉所有。
拉卡拉有权在相应的时间或您主动在客户端触发代收功能后从您的储蓄卡中扣取相应款项用于对应的业务。
1.3 您保证:
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约还款储蓄卡号、开卡行信息、持卡人姓名、收款人、欠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收款账户信息等)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您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必须正确填写相关页面信息,并且妥善保管拉卡拉因验证需要而给您提供的签约要素信息,除在拉卡拉办理业务时使用外,请勿向任何第三方(如: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等)的任何形式的问询提供随机金额验证相关信息。
您在使用代收服务过程中,不违背储蓄卡发卡行的相关业务条款,且用于还款的储蓄卡均应为您本人所有,您对该储蓄卡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否则因此导致的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1.4 您同意:
拉卡拉有权基于更好地向您提供服务之目的或向您推广其他产品/服务的需要,保留并使用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他第三方(如发卡行)提供该等信息。
2.1 拉卡拉根据您输入的储蓄卡相关信息向您提供代收服务,您需保证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效性。若因储蓄卡相关信息有误,导致您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产生滞纳金、信用评价降低等),均由您自行负责。
2.2 若因拉卡拉过错导致您的还款失败或有误的,拉卡拉应对因上述过错给您造成的损失在导致您利息的损失范围内承担责任。除此之外,拉卡拉不向您承担其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储蓄卡资金利息或对其他损害承担任何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赔偿)。
2.3 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应确保您储蓄卡账户中有足额的款项用于代收业务的扣款,若因您的储蓄卡账户款项不足,导致还款失败及其他损失,须由您自行承担。
2.4拉卡拉在特定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受您设置的储蓄卡付款额度的限制、账户余额不足、储蓄卡账户状态异常或拉卡拉相关业务规则的限制等情形)可能无法正常向您提供签约还款服务,由此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3.1 您有权通过相应业务服务用户页面对相应服务的签约还款储蓄卡进行变更设置,变更设置后的储蓄卡仍应满足本协议项下的要求,具体以用户页面公布的服务内容为准。
3.2 若您成功变更设置代收还款服务的账户,拉卡拉自您成功变更时起,按照您变更后的账户信息提供签约还款服务。
3.3 您不可于拉卡拉正在操作签约还款时变更设置签约还款账户,因用户提交变更设置账户请求时间不正确导致变更设置成功或不成功以及因此引起的还款不成功等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4.1 您应对您使用本服务的行为负责,您在拉卡拉移动设备客户端、拉卡拉网站、拉卡拉WAP网站页面点击确认还款后,即表示您不可撤销的授权拉卡拉按照您的指令完成代收业务扣款。您理解并同意,拉卡拉只是您的代收指令的执行者,除非拉卡拉没有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或操作指令错误,否则拉卡拉不对您的代收服务产生的损失负责,该等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2 您应确保本服务运行的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及各类可运行本服务的移动设备)处于您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若因移动设备丢失或被盗用,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应由您自行承担。
4.3您应确保本服务运行的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及各类可运行本服务的移动设备)的软件运行环境安全,若因移动设备软件环境中的病毒、恶意控件、后门漏洞或其余任何非拉卡拉客户端导致的软件漏洞,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应由您自行承担。
4.4 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拉卡拉支付基于代收对应服务所产生的应付款项。
4.5若您的工作、通讯地址、电话、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变更时,您应当在前述信息变更之日起3日内通过客服方式与拉卡拉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于您未按照前述约定办理变更手续产生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4.6拉卡拉应负责在技术上确保本服务的安全、有效、正常运行,保证您顺利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并向您提供签约还款记录查询服务。
4.7 拉卡拉有权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增加、减少或撤销相关服务项目,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改,调整签约还款的内容及方式或者对本服务功能进行升级、维护和改造等。一旦上述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拉卡拉将通过(拉卡拉官方)网站或终端公告变动内容,自拉卡拉网站发出公告起即日内视为您已知晓上述变动。
4.8拉卡拉有权向您收取合理的服务手续费,具体收费以本产品页面实时提示的收费规则及计算方式为准,拉卡拉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服务费进行调整,。
4.9若您不接受本条款项下的变更,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终止本协议。若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为您同意接受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4.10 在下述任一情况下,拉卡拉有权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代收对应服务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10.1您利用本服务从事非法交易或不正当活动的;
4.10.2拉卡拉基于单方判断,认为您已经违反本协议相关约定的;
4.10.3 拉卡拉发现您的注册资料或交易行为存在虚假、异常或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4.11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中止或终止的,拉卡拉均不退回您基于使用本服务而支付给拉卡拉的服务手续费,但产品页面另有约定的除外。
5.1 您自愿申请使用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
5.2 您对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拉卡拉客服电话95016或登录拉卡拉网站进行咨询和投诉。
5.3 您办理快捷支付业务时,须同时遵守您的银行卡发卡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则。
5.4 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时,如涉及到拉卡拉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您须同时遵守。
5.5 您应通过拉卡拉手机用户端、拉卡拉手机收银台办理快捷支付业务,如您通过本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方式办理快捷支付业务而造成的损失,拉卡拉不负责任。
5.6 您应确保您是使用本服务的银行卡持有人,可合法、有效使用该银行卡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拉卡拉、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您全部或部分拉卡拉账户(含该账户之关联账户)及资金、从您的前述拉卡拉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等。
5.7 您同意拉卡拉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对涉嫌欺诈或被他人控制并用于欺诈目的的拉卡拉账户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及资金、处置涉嫌欺诈的资金等。
5.8 您应对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行为负责,您在拉卡拉快捷支付页面点击确认后,即表示您不可撤销的授权拉卡拉按照您的指令完成快捷支付。您理解并同意,拉卡拉只是您快捷支付指令的执行者,除非拉卡拉没有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或操作指令错误,否则拉卡拉不对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产生的损失负责,该等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5.9 您应对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号、储蓄卡号、持卡人姓名、持卡人身份证、该银行卡于银行预留的预留手机号、银行卡有效期、银行卡背面三位代码即CVN2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您利用光学扫描识别、语音识别等便利技术的识别功能提供前述信息的,您应尽等同于自行填写方式下的审慎核实义务。无论该等识别功能是由拉卡拉提供或是第三人提供,您均不应降低审慎核实程度。因您未尽前述义务而导致资金损失的,由您自行承担。
5.10 您必须妥善保管本人银行卡卡片相关信息和在拉卡拉处预留的信息,除在拉卡拉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上述信息内容。
5.11 您承诺自己在使用拉卡拉提供的快捷支付服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拉卡拉的相关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您利用本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您独立承担。
5.12 您在此授权,拉卡拉有权根据您填写的银行卡信息,采用本服务流程(业务流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拉卡拉所有,拉卡拉有权因业务需要而变更业务流程,但须以短信或用户端提示信息方式通知您)中所涉及的必要手段验证您对银行卡的所有权,并根据查验结果和您的支付操作输入,从您制定的银行卡中扣取相应款项用于支付您指定的业务项目的款项。
5.13 在使用本服务时应当认真确认交易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并按拉卡拉业务流程发出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您认可和同意:您发出的指令不可撤回或撤销,拉卡拉有权根据您的指令委托银行或第三方从银行卡中划扣资金给收款人。届时您不应以非本人意愿交易或其他任何原因要求拉卡拉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5.14 您保证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于因您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您必须正确填写相关页面信息,并且妥善保管拉卡拉因验证需要而给您提供的签约要素信息,除在拉卡拉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要向任何其他人、其他网站、电话或短信的问询提供随机金额验证相关信息;您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一切快捷支付行为负责。 同时您须确保您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中,不违背银行卡及银行卡发卡行的相关业务条款,且用于支付的银行卡均应为您本人所有,否则因此导致的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5.15 您需确保本服务运行的移动设备(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及各类可运行本服务的移动设备)处于您的安全控制范围内,如因移动设备丢失或被盗用,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及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5.16您需确保本服务运行的移动设备(包括智能手机、平板电脑、PDA及各类可运行本服务的移动设备)的软件运行环境安全,如因移动设备软件环境中的病毒、恶意控件、后门漏洞或其余任何非拉卡拉用户端等产品导致的软件漏洞,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及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5.17 您不可于拉卡拉正在操作快捷支付款项时取消或修改快捷支付服务;
5.18 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基于快捷支付服务所产生的您应支付给拉卡拉的款项。
5.19 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应确保您银行卡账户有足额的款项用于快捷支付,如因您的银行卡账户款项不足,导致快捷支付失败及其他损失,须由您自行承担。
5.20 受您银行卡发卡行对您单日、单月月快捷支付次数,及单笔、单日、单月支付金额的最大金额和最小金额的限制(无论银行卡发卡行是否向您公示过该等限制)、或您设置的银行卡付款额度的限制、或拉卡拉相关业务的单笔、单日、单月累计金额限制(具体金额以拉卡拉正式公布的最新金额为准),及其他制约快捷支付服务成功的因素的影响,拉卡拉可能无法正常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您应消除前述影响因素或调整快捷支付方式,由于交易金额限制、笔数限制给您造成的任何损失将不由拉卡拉承担;
5.21 请您根据相关服务页面提示的使用规则设置相关快捷支付内容并履行相关约定,因您未遵循本协议及相关页面附属规则或未尽到合理义务导致快捷支付失败的,拉卡拉不承担任何责任。
5.22 您认可拉卡拉账户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拉卡拉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
5.23 您授权拉卡拉有权留存您在拉卡拉网站填写的相应信息,并授权拉卡拉查询该银行卡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储蓄卡余额、银行卡账单等内容,以供后续向您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您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为此,您需同意拉卡拉向您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短息、商业信息)。
6.1 拉卡拉有权自行判断是否受理您的快捷支付业务,如您的注册资料或其他信息不符合拉卡拉要求的,拉卡拉有权拒绝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且无须提前通知您。
6.2 拉卡拉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增加、减少支持快捷支付的银行类型,调整快捷支付服务应用的业务内容;拉卡拉有权对快捷支付功能进行升级、改造等。
6.3 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仅提供商品、服务购买款项的支付结算服务。用户因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用户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协商解决,概与快捷支付服务无关。
6.4拉卡拉是根据您输入设置的银行卡相关信息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您需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效性。如因银行卡相关信息有误,导致您遭受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品无法按时交付等),均由您自行与银行卡发卡行解决,拉卡拉可在合理范围内,负责相关协调或沟通工作;
6.5 如您变更快捷支付服务设置的,则拉卡拉自您变更时起,按照您变更后的设置提供快捷支付服务;
6.6 如您需取消快捷支付服务的,您完成取消设置后,拉卡拉将不再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
6.7 如您设置的银行卡已经在发卡行注销,则拉卡拉不再向您提供该银行卡相关的快捷支付服务,且不承担该银行卡相关的任何损失及责任;
6.8 拉卡拉将在成功完成快捷支付或快捷支付失败后,向您在拉卡拉预留的手机号发送提示信息,该信息将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您快捷支付的凭证。如银行已向您发送快捷支付成功的信息,拉卡拉可能不再重复发送。拉卡拉不保证您能收到前述提醒信息,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6.9 拉卡拉应负责在技术上确保本产品的安全、有效、正常运行,保证您顺利使用本协议约定服务,并向您提供快捷支付记录查询服务。拉卡拉亦有权随时调整本服务的手续费用,具体收费以本产品页面实时提示的收费规则及计算方式为准。如您不接受上述变更的,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终止本协议。一旦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视为您同意接受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6.10 拉卡拉有权基于更好地向您提供服务之目的或向您推广其他产品/服务的需要,保留并使用您在使用本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向其他第三方(如银行卡发卡行)提供该等信息。
6.11 拉卡拉有权针对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信用卡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的调查,用户有义务配合相关调查,一旦用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拉卡拉认为用户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拉卡拉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用户的用卡资格。
7.1 您自身未按本协议或拉卡拉快捷支付页面的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快捷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拉卡拉不承担责任,您应及时通过拨打拉卡拉客服电95016通知拉卡拉。拉卡拉应积极调查并告知您调查结果。
7.2 您在通过拉卡拉平台进行快捷支付时, 仍应遵守银行卡发卡银行制定的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及其他银行制定的业务规则限制。如因银行方面业务规则限制导致的支付失败,拉卡拉不承担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名誉损失等。
第九条、法律适用及管辖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行业惯例。因拉卡拉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拉卡拉和您同意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在接受本授权书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授权书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授权书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商户关联账户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应妥善保管借记卡/信用卡卡号、开户户名、账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且您同意授权我行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您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与您在我行办理借记卡/信用卡时留存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并将验证结果返回给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比对一致,您才可以使用本服务。
您应妥善保管与该卡有关的一切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丢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泄露商户关联账户支付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同意在合理合法,不侵犯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使用本服务,并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交易确认和调查。如我行或合作商户认为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1)非正常使用本服务;(2)非合理使用本服务;(3)在我行进行正常交易确认时拒绝配合调查;(4)违反本授权书其它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授权书项下服务;(2)终止本授权书;(3)冻结账户;(4)扣减信用卡积分;(5)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授权书项下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授权书,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我行将不再另行通知。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该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授权书、本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授权书服务终止后,合作商户在授权书服务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本授权书与本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授权书为准。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授权书,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授权书的全部约定内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中信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在页面上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拉卡拉账户与该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申请
您确认并同意,我行可向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披露您在我行登记的相关信息,并对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以短信验证码方式对您的身份进行认证识别拉卡拉对您的身份识别方式以您与拉卡拉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为准。您同意将该信用卡与您此次登录的拉卡拉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与拉卡拉保留随时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
您同意我行、拉卡拉为本服务使用并相互传递您的个人资料。您保证所提供的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一旦绑定成功,即视为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拉卡拉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为此我行不必事先通知您。交易验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账户登录名或各类密码、生物识别技术、快捷协议号。如您信用余额不足时,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您如需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可通过拉卡拉客户端解除绑定,拉卡拉将对应信息传递给我行,我行将停止为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并解除卡片快捷支付绑定。
2、使用
(1)您对该信用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 以及一切涉及使用上述任何一项的活动或交易负保密责任。您同意不会将拉卡拉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使用权或连接权转移或转让他人。如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您的密码或其他验证资料,或违反任何其他保密程序,您在知晓后须立即按照申领合约中规定的通知程序或我行规定的其他程序通知我行。除非适用法律及条例或《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另有规定,对持卡人因未能遵守此条款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我行不须承担责任。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2)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信用卡的支付限额的权利,如有修改,您可通过我行网站查询最新公告或通过拉卡拉客户端查看银行卡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拉卡拉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拉卡拉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3)您不得利用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a.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b.终止本协议;c.取消您的信用卡使用资格。
(4) 您同意,我行保有对本服务合约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本服务合约如有修改、增删时,会通过在本中心网站上公告变更事项。您可于任何时间至本中心网站查询最新的服务合约,网址是https://creditcard.ecitic.com/;或致电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 40088-95558(未开通400业务地区和手机用户请拨打0755-82380730)。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或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拉卡拉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3、密码及安全
(1)您在本业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校验码以及我行提供给您的任何信息都应视为机密,您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未尽保管责任所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负责,我行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您同意并遵守:
a.不让任何人知道上述密码、手机校验码等机密信息。
b.采取最严格的方式保护上述密码、手机校验码等机密信息。例如:不将上述信息写在任何地方等。
(2)凡使用动态密码或其他安全校验方式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您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动态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3)您同意若密码等机密信息发生遗失或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我行并完成必要的卡片挂失程序。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前,若有任何他人使用此密码等机密信息的网上支付发生,我行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而引起的责任。上述通知或挂失程序完成后,不论您的密码等信息是否被使用,您的密码等机密信息都将被终止使用。若您具有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我行调查的,则由您或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4、服务申明
在下列的任一种情况下,我行都不负责您的损失及损害赔偿:
(1)网络传输过程中的资料遗失或延迟、网上支付失败等情况下不可归属于我行或本服务所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
(2)您个人电脑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上的损害均与我行无关。
(3)我行不保证您自网络上接受或传输的原始资料的真实性。
5、赔偿及争议解决
您利用本服务在网上支付所购买的任何商品或服务,纯属您与商户之间的买卖关系,不因您利用本服务而有所不同,我行无权对此买卖关系进行任何干预,亦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拉卡拉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我行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终止合约
(1)您保有取消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使用的权利。在终止服务申请生效之前,利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您不得否认。
(2)若您违反本合约事项,我行有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取消您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的权利;您与我行信用卡契约终止或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终止时,您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3)若您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信用卡销户、信用卡过期未办新卡、信用卡挂失未办新卡、信用卡升降级等情形导致原绑定的信用卡不能使用的,我行将停止为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并解除卡片快捷支付绑定,本协议终止。同时,您同意我行将相关解除信息通知给拉卡拉。
(4)您同意,如我行与拉卡拉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并通过 我行网站上公告变更事项。
7、协议的效力
(1)本合约事项于您完成我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申请后立即生效。
(2)本合约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本合约已有约定与不符的,以本合约为准。《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预览网址https://creditcard.ecitic.com/heyue/new_wap/lingyong.html。
(3)本合约即本服务中有关我行对您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及保护的未尽事宜依照《动卡空间APP隐私政策》和《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与本合约已有约定不符的,以本合约为准。《动卡空间APP隐私政策》预览网址https://creditcard.ecitic.com/heyue/yinsitiaokuan.html。
(4)本服务中拉卡拉就其所承担的相应环节和内容对您负责,拉卡拉对您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的事宜以您与拉卡拉之间的协议为准。
8、其他
您确认,在您确认接受本协议前,您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了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其后果,对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异议,并对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责任限制及免责条款的含义和后果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或者使用本快捷支付服务,即表示您已与我行达成协议及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中信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线上服务协议
(2.1 版,2022 年)
重要提示:
本协议是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协议乙方)与乙方持卡人(即本协议甲方)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协议。
本协议项下“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资金划转、支付服务,其目的是协助甲方便捷地完成货币资金的合法支付、结算,但该服务存在因技术、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支付失败、无法结算等风险。
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同意签署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甲方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黑体标注的内容),并确保清楚相应法律后果。如甲方对本协议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一定积极解答。如果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业务行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甲方”指本协议甲方,即持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的持卡客户。
“乙方”指本协议乙方,即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户”、“合作商户”指甲方选择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商户, 或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机构。
“本服务”、“快捷支付服务”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提供的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在合作商户收集并传递甲方身份信息、借记卡信息及有关校验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件号、借记卡号、短信验证码等)至乙方进行核对校验,乙方比对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信息一致后,将该借记卡与合作商户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并为甲方开通本服务。本服务开通后,甲方的支付验证方式将按照甲方与合作商户的约定为准,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按照合作商户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绑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如甲方借记卡内余额不足时,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校验流程或要素。
“借记卡”、“银行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的银行借记卡及其对应银行账户。
“快捷支付账户”指甲方在合作商户开立的、与“银行账户”绑定的支付账户。快捷支付账户的开通、管理由合作商户负责,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以甲方与合作商户的约定为准。
“身份信息及卡信息”指该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借记卡、银行账户的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借记卡有关的信息。
“支付限额”指乙方或合作商户设置的对快捷支付服务支付金额的额度限制,以较低者为准。
第二条 快捷支付服务的申请确认
甲方确认并同意授权乙方:乙方可向合作商户披露甲方在乙方登记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并对甲方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与甲方在商户处开立的快捷支付账户进行绑定,以便甲方后续进行支付。同时乙方与合作商户保留随时变更校验标准的权利。
甲方确认并同意授权乙方: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服务、权益或保障客户信息及资金安全为目的,使用甲方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乙方、合作商户可为本服务的开通及使用(含甲方取消绑定或停止使用本服务或借记卡销户、借记卡挂失、补办新卡等情况),通过系统后台信息加密传输的方式相互传递甲方的身份信息及卡信息。乙方应对甲方个人资料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或行内管理要求存储或销毁。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姓名、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一) 甲方自愿申请开通本服务,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快捷支付服务。
(二) 甲方有权办理本服务相关资料和信息变更、业务暂停、恢复和注销手续。
(三)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对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其他方面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的投诉、意见,可通过以下渠道向乙方投诉或咨询: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5558”、登录乙方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咨询。
二、 义务
(一)甲方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乙方相关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
(二)甲方应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认真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交易信息与交易事项不一致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三)甲方同意不会将本服务使用权或连接权转移或转让他人。
(四)甲方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 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处理措施。
(五)合作商户在本协议变更、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至乙方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其后果。
(六)甲方在本协议中应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1、甲方对在本服务中使用的密码、手机校验码、身份信息、卡信息以及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任何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甲方应自行承担因该等保密信息泄密、遗忘以及其他因甲方未尽保管义务所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2、甲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和保管密码: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与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不得将本人自设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后,须将自设密码从手机上删除;采取其他合理措施,防止本人密码被窃取。由于违反上述要求造成密码泄露的后果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使用密码或手机校验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4、如上述保密信息出现或可能出现遗失、被窃或被其他人知悉的情况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网上支付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 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上述保密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及时至乙方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八) 甲方不得以与合作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九)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一)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开通本服务。当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不实、陈旧或不完善时,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甲方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损失与责任。
(二) 乙方有权对本服务支付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三) 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借记卡的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乙方或合作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低者为准)。如单笔交易指令中的支付金额高于支付限额,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交易指令。
(四) 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等相关活动的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 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甲方的借记卡使用资格。
(五) 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使用本服务的服务费及对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以乙方通过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等适当方式公告的内容为准。收费标准变更的,乙方将在上述渠道提前进行公告,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甲方。未经公告,乙方不得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除非另有说明,对于上述服务费用,甲方授权乙方无需通知即可直接冻结并从甲方在中信银行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先行扣除,乙方应予配合。
(六) 甲方出现未按时支付本服务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本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乙方保有对本协议条款、条件进行修改、增删的权利,本协议如有修改、增删时,乙方会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公告变更事项。甲方可于任何时间至乙方官方网站(www.citicbank.com)查询最新的服务协议;或致电乙方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58”。甲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使用快捷支付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公告修改、变更的内容。
(八) 甲方授权乙方有权查询、下载、复制、打印、使用甲方的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资料、交易流水、对账单等,用于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或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使用,及作为资料/证据材料向监管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交。
二、 义务
(一) 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或合作商户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但因合作商户反馈、传送的交易记录等信息有误,造成乙方查询结果错误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应由甲方与合作商户协商解决。
(二)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的咨询服务,并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网站、其他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公布功能介绍、热点问题解答、交易规则等内容。
(三) 乙方在法律法规许可和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使用甲方的资料和交易记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乙方披露的除外。
第五条 服务申明
一、 甲方应确保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乙方借记卡为甲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甲方将甲方的快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持卡人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 如发生系统故障,乙方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向甲方公告告知相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三、 因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可以为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一) 因乙方接受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者甲方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等非乙方原因导致该等指令未被乙方执行;
(二)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三)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黑客袭击、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突发事故,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上述情形的除外;
(四) 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和转账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五) 甲方使用的个人电脑等终端设备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的损害等进而导致的甲方的损失。
(六) 因甲方未准确核对短信校验码、商户名称、交易金额等信
息而造成的甲方的损失。
四、 甲方通过本服务将银行账户内资金转出至快捷支付账户后,该转出资金的监管、计息将由合作商户负责,乙方不对转出资金进行计付利息、资金监管。
五、 本服务开通后,乙方以合作商户反馈的、甲方与合作商户之间的订单信息为准,为甲方进行资金划付处理,但资金划付结果不代表合作商户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质量、物流结果、权益落实等相关信息,乙方对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状态等不负有任何责任。因该等商品及服务的质量、物流及权益落实等原因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与合作商户或其他第三方自行解决,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协议终止
一、 甲方有权取消本服务。但在甲方取消本服务的终止验证申请生效之前,甲方通过本服务完成的交易仍属有效,甲方不得否认。
二、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直接终止为甲方提供本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
三、 甲方在使用乙方借记卡的权利被终止时,甲方使用本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四、 甲方同意,如乙方与合作商户终止就本服务的合作,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差错处理
因甲方未按本服务规定流程进行操作,或由于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本服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乙方服务热线“95558”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将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双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因本协议项下具体业务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发生争议的具体快捷支付服务对应的借记卡开户分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一、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 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二、 通知与送达
(一)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涉及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时的送达地址(含联系方式,下同)为甲方办理账户业务时在乙方预留的送达地址。
(二) 本协议中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但双方同意并认可,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中信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展示与本协议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联系地址及邮政编码变更等信息的,该等信息一经展示(如展示信息载明生效日期的,以该载明日期为准)即视为已通知/送达甲方。在涉及仲裁及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时,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当日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仲裁机构、法院。任何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的,该方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 甲方在本条第(一)款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向甲方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重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案件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程序性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如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向甲方的送达。除本条第二款第(二)项另有约定外,按照送达地址向甲方发送上述文件,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投递之日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2、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微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3、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或无人接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快达到对方者为准。因甲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通知或告知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的,或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执行文书、仲裁裁决或公证机关执行证书等各项法律文书或有关文件无法送达、未及时送达或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乙方、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按照上述有效送达规则进行送达即视为有效送达,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甲方同意法院、仲裁机关或公证机关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到达的为准。
(四)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条约定内容为本协议双方均明确同意的特别条款,效力独立于本协议其他条款。不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因为任何原因被法院、仲裁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本条约定内容均为有效。
三、本协议自乙方在电子银行系统为甲方完成本服务开通手续后立即生效。
四、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的补充而非替代性文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信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客户须知(单币卡)》、《中信银行外币借记卡章程》、《中信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章程》、《中信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乙方就本服务及相关事项不时补充、制订的规定。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就本服务同一事项的约定冲突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乙方已采取文字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条款。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中国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6咨询。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中国银行借记卡个人客户)、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签约页面确认,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服务”)是指乙方和 xx公司分别与甲方进行业务签约后,乙方可按照甲方授权,直接根据xx公司对签约借记卡账户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相关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保证用于快捷支付服务签约的借记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保证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或确认的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客户信息及短信验证码等作为确认甲方身份的验证要素,乙方验证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信息一致并验证甲方填写的短信验证码一致后,即视为获得甲方的授权,乙方与甲方成功签约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乙方为甲方签约借记卡账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xx公司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乙方有权变更上述身份确认要素。甲方之前向乙方所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如身份证件过期客户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该业务。
三、甲方同意乙方就快捷支付服务的开展向xx公司提供必要的甲方留存在乙方信息,如卡号、姓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甲方已知晓上述服务会使xx公司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
四、甲方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后,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xx公司发送的交易指令从甲方签约的借记卡账户中主动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借记卡支付密码等原因否认交易、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甲方须在其签约借记卡的余额范围内进行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五、乙方可根据快捷支付服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甲方办理快捷支付服务时需同时受乙方和xx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甲方实际支付金额大于相应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六、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应重视并防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 甲方手机被盗或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被他人使用,以及甲方在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被其他人猜出、偷窥或通过木马病毒、假冒网站、欺诈电话或短信等手段窃取,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2. 甲方遗失借记卡或泄露借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敏感信息,从而导致甲方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3. 甲方更换手机号时未取消以原手机号开通的短信提醒服务,当原手机号被他人使用时,造成账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4. 甲方使用设备的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软件未及时更新或安装补丁程序,导致信息泄露、资金损失、账户被恶意操作等风险。
甲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防风险:妥善保管本人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本人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在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账户及密码等敏感信息;避免使用容易被他人猜出或破解的密码,并定期更新密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设备操作系统、杀毒软件、网络防火墙等系统软件漏洞和病毒;对于遗失借记卡及时办理挂失或销户;经常关注账户内资金变化,如发现未经本人许可或同意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交易,应马上终止快捷支付服务等。因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前述风险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七、甲方不得进行虚假交易、洗钱、制裁违规、诈骗、恐怖融资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甲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制裁违规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或甲方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客户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八、甲方可依法向乙方查阅或复制本人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乙方及时采取更正或补充等必要措施,甲方有权依法请求乙方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乙方联系方式:电话95566。
九、乙方应在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业务办理需要以及应对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内保存甲方信息。乙方应适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该等信息,防止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适用、修改、损坏或丢失。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处理相关信息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一、本协议项下,乙方仅为经甲方同意并授权依据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 公司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服务。甲方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客户与商户或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二、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签约的借记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协议的效力
一、因乙方系统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服务内容等变化,或根据快捷支付服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服务时间或其他业务规则,乙方将在网站【http://www.boc.cn】等渠道提前进行公告,若甲方拒绝此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解除签约关系,终止相关服务,若甲方在公告的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解除签约关系的,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
二、甲方可通过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解约渠道或乙方提供的渠道(如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但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
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失效,视同原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解除,须重新签约。
三、本协议是乙方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四、甲方同意,如乙方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合作关系,本协议服务自动终止。
五、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中国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有疑义,请及时拨打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66咨询或(8610)66085566。
为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协议由甲方(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客户)、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并接受本协议,在线与乙方签订本服务协议,开通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业务”)是乙方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信用卡与拉卡拉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拉卡拉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信用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快捷支付”签约的信用卡为甲方本人申请并使用,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填写的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客户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和手机动态密码等要素作为确认甲方身份,并同意将指定信用卡卡号与甲方在拉卡拉注册的会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拉卡拉发送的上述信息后,验证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信息一致后,即视为获得甲方的有效授权,乙方可根据拉卡拉的指令直接从该信用卡中扣除相应款项直至终止绑定为止(终止绑定指甲方通过拉卡拉或直接通过乙方渠道发出指令,解除信用卡快捷支付签约关系;或因甲方签约时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动导致的签约关系解除)。基于提高交易安全的目的,乙方有权变更验证流程和上述要素作为验证标准的权利。甲方须妥善保管本人中国银行信用卡卡片信息、本人身份信息、手机动态密码、安全认证工具、交易信息等敏感信息,不得将敏感信息向他人透露。因甲方个人信息、信用卡卡片信息、手机等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并承担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三、“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拉卡拉的交易指令从签约的信用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不应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信用卡支付密码等原因否认交易、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责任。
四、乙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甲方对此无异议。任何情况下,甲方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拉卡拉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小者为准),同时也受限于信用卡支付额度。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拉卡拉发送的交易指令。
五、甲方不得利用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中约定的相关措施。
六、甲方授权并同意乙方就快捷支付业务向拉卡拉提供甲方留存在乙方的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客户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的验证服务。并已知晓上述服务可能会使相关服务合作方据此知悉甲方的相关信息。
七、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甲方因通过拉卡拉或其合作方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交易款项扣收与划付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拉卡拉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协议的效力
一、因乙方对银行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而引起的服务取消、暂停或者服务内容、项目、方式等变化,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本协议、服务时间或其他业务规则,乙方将在乙方网站【http://www.boc.cn】等提前进行公告,不再逐一通知甲方,若甲方拒绝此修改,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注销相关服务,若甲方在公告的业务变更或协议修改生效日期后未注销相关服务,即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改。
二、本协议终止后,拉卡拉在协议终止前已发送的交易指令仍有效,客户应承担其后果。
三、本协议自甲方在拉卡拉的网站点击“确认”后生效。对带有加粗的条款的内容及其后果已充分理解,对所有内容均无异议。
四、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五、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为甲方开立本协议项下绑定信用卡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同意接受本协议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的内容。如您不同意本协议条款或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的相关内容,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请拨打邮储银行客服及投诉热线:95580,以便我们向您解释咨询。您通过点击签约页面确认的方式选择签订本服务协议,即表示您确认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开通快捷支付业务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业务定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联合为邮储银行借记卡个人客户(以下简称“您”)提供的,将邮储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邮储银行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从您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划扣相应款项的支付服务业务。凡是持有邮储银行借记卡且同时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用户的客户,均可申请该业务。
二、权利和义务
1.您同意邮储银行以非银行支付机构传送至邮储银行的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和手机短信验证码作为确认客户身份、为客户开通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的唯一依据。为了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您同意邮储银行将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您需确保您所提供的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真实有效。
2.您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邮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邮储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您须妥善保管本人邮储银行借记卡信息、身份信息、手机短信验证码、安全认证工具等敏感信息,不得将敏感信息向他人透露。因您的个人信息、银行卡片信息、手机等保管不善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3.您同意并授权邮储银行在校验您的手机短信验证码通过后,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您对此交易验证方式及交易规则无异议。
4.为确保您的网上支付资金安全,邮储银行有权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支付时需同时受邮储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您实际支付金额大于规定的支付限额,邮储银行将拒绝执行该笔交易。如您需查看支付限额,可在邮储银行相关渠道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端进行查询。
5.您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非我行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您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内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6.您不得利用邮储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非法融资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邮储银行进行相关调查,如在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邮储银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时,邮储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根据相关法律约定,您需对提供给邮储银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邮储银行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
7.因非邮储银行原因以及邮储银行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原因造成的电力中断、电脑、网络等通讯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中断或者处于不稳定状态,邮储银行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不承担相关责任。
8.为了及时、准确地完成签约及快捷支付,并满足反洗钱等监管要求,您理解并同意邮储银行需要记录您使用本服务的用户实名认证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信息。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或本服务终止后,您理解并同意邮储银行在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必要期限内留存您在开通及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数据。
三、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1.邮储银行不对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如您对邮储银行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存在异议,应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2.邮储银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您因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商户购买商品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或服务质量、商品交付的争议,由您与商品/服务的实际销售商以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3.本协议自您在快捷支付业务开通页面点击确认后立即生效。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的效力
1.邮储银行有权变更、暂停或终止本协议,但必须于执行前通过邮储银行网站(http://www.psbc.com/cn/)或营业网点、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告。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对相关条款如有异议,您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并通过邮储银行手机银行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端解除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2.如邮储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合作终止,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如您需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可以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邮储银行同意并在银行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3.如因签约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或失效,视同原快捷支付服务签约关系解除,需须重新签约。
五、用户信息授权
您知悉上述您授权的个人信息属于您的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对您的权益产生影响或风险。您可通过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查询、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上述您授权的个人信息,及通过解约方式撤回上述授权。当您撤回同意邮储银行处理有关您本人信息后,邮储银行将不再处理您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理解,您撤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您的同意已开展的个人信息的处理。如果您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邮储银行提供服务的必要信息,您应在邮储银行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客户声明:邮储银行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内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通过工商银行网站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588)咨询。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个人客户)、乙方(中国工商银行)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快捷支付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甲方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手机银行、智能终端、柜面办理等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一条 业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快捷支付”是指乙方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向甲方提供的,将甲方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乙方即可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甲方银行卡账户资金的支付服务业务。
"快捷支付"的签约和使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手机、电话、掌上电脑、电视、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业务为准。
"手机号码"指甲方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或者甲方在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例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确保用于"快捷支付"签约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支付行为合法并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乙方及其持卡人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将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用于身份验证,并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与甲方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指定支付账号建立签约关系。乙方收到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上述信息后,将上述信息与甲方在乙方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乙方为甲方签约银行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甲方同意乙方将上述信息发送至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客服电话:10010)进行信息查询与核验。乙方承诺对甲方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三、乙方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甲方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或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所必需,甲方同意乙方将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
四、"快捷支付"签约成功后,即视为甲方授权乙方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签约银行卡上主动扣划资金。甲方同意,交易中产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支付盾等情况,不要求乙方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损失,以及因甲方泄露银行卡密码、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登录名或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约定的其他各类密码、动态验证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查询"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卡账户支付限额进行管理。甲方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乙方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乙方保留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设置或修改最大支付限额的权利。信用卡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卡信用额度。Ⅱ类、Ⅲ类账户受账户自身限额限制。
七、甲方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相关调查。如若甲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乙方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甲方的用卡资格。若因甲方的前述行为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
第四条 差错和争议的解决
乙方仅为甲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甲方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甲方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主动发起解除签约关系的申请。
"快捷支付"签约关系一旦解除,本协议即告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乙方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如因签约卡/折注销、补(换)卡/折等任何原因导致卡/折号变更,须重新签订"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六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本行借记卡或贷记卡章程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网点、95588短信等形式进行公告。修改本协议的公告到期后甲方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客户授权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客户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个人客户(以下简称“乙方”)就中国建设银行总对总快捷电子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第一条总对总快捷业务是指持有甲方活期储蓄账户或信用卡账户的乙方,通过网银盾或短信验证码等认证方式,验证账号、手机号等身份信息后,授权指定商户在一定限额内就该银行账户向甲方发出扣款指令,并授权甲方根据商户指令从该银行账户内扣款的支付方式。乙方在指定商户办理支付业务时不需再跳转到甲方支付页面,直接通过商户系统向甲方发起交易申请,完成支付(含分期)。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授权的前提是,由商户收集并向甲方提供的乙方在申请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通过甲方的校对核验。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支付服务。乙方授权甲方按照(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该商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乙方经(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交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甲方校对核验后建立乙方银行账号与商户网站用户号的绑定支付关系。
3.甲方不对商户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商户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乙方如对甲方依据商户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其授权商户协商解决。
4. 甲方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乙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甲方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甲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5.为保护乙方权益,控制业务风险,甲方有权随时变更乙方开通快捷支付后通过甲方进行电子支付时的身份验证方式,例如甲方可要求乙方在选择快捷支付时应当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或账号验证,或者使用网银盾或者短信验证码等方式作为校验标准。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先拥有甲方借记卡(折)或贷记卡银行账号,并遵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2.乙方向甲方承诺:其已授权(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乙方保证(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向甲方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乙方真实意愿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且有效,乙方愿意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3. 乙方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甲方和(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甲方或(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甲方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4.乙方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网上银行交易密码、网上银行登陆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网银客户号以及网银盾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本人银行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甲方预留的手机号(开户以及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不得利用总对总快捷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甲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乙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甲方认为乙方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总对总快捷服务;(2)终止本协议;(3)暂停或终止为乙方提供银行卡相关服务。
第四条 在本协议下甲方仅向乙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乙方因购买或使用(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乙方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第六条 特别约定条款如下:
1.乙方承诺在指定的银行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并保持账户处于正常状态。因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销户等原因而导致的无法成功支付费用及所造成的纠纷和违约责任、损失等法律后果乙方自担。
2. 乙方支付费用的发票等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甲方无需协助传递。
3. 乙方承诺如对扣费项目、扣费金额等有异议,将自行与收款方协商处理。
4. 甲方接收到的商户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甲方无法扣款,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与其授权商户协商解决。
5.如乙方授权商户向甲方传送的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信息有误,导致甲方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乙方及商户发生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由乙方与其授权商户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事件、黑客攻击、供电、通讯运营商故障等客观情况)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将视情况协助乙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甲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八条乙方选择并点击本协议下方“同意”按钮后,即为同意并签署本协议。
第九条 如甲方与(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合作终止后,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乙方如需注销总对总快捷业务,乙方可以通过商户端发起注销申请,业务注销自甲方同意并在银行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第十条 乙方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甲方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
平安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借记卡/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拉卡拉账户与该借记卡/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我行对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卡拉”)收集并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借记卡/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借记卡/信用卡与您的拉卡拉账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同时我行与拉卡拉可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拉卡拉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拉卡拉账户密码或拉卡拉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拉卡拉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拉卡拉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借记卡/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借记卡/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因您泄露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借记卡/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对此无异议。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拉卡拉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拉卡拉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本协议与我行借记卡/信用卡章程或协议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您不得利用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您同意,我行有权在通过我行网站或其他合理的渠道进行公告后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终止。相关公告经网站或其他合理的渠道发布后 个自然日即视为您已收到并于您收到之日开始执行。若您不同意关于本协议、快捷支付服务的修改、变更,可及时致电95511就有关事项进行咨询或取消该项服务。您在前述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您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服务的修改、变更。本协议终止后,拉卡拉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如您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请通过客服电话95511转3、95511转2(信用卡)、官方网站(http://bank.pingan.com)、平安银行APP“在线客服”或“意见反馈”、发送邮件至callcenter@pingan.com.cn、或前往我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受理您的问题后,乙方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有关事项并及时联系您提供解决方案。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我行仅为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拉卡拉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的争议均由您与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您所绑定银行卡的开户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
1、本协议是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您”)就民生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开通、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内容及相应后果,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合作方平台:指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具有网络支付资质或收单业务资质的合作方,简称合作方平台。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我行信用卡为您本人合法所有,且该信用卡可正常使用(即不存在未激活、无效、信用额度不足等情形),并确保您将您在拉卡拉(下称“合作方平台”)(联系电话:95016)的支付账户与该信用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我行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服务适用于我行信用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需要分别开通本服务。如信用卡卡片发生换卡等情况,新卡不自动使用本服务,使用时需另行开通。
3、本服务系指我行和合作方平台共同向您提供的,将您的信用卡账户与合作方平台的支付账户进行绑定并开通快捷支付(完成绑定即开通本服务),开通后每次支付时您在合作方平台渠道通过验证合作方平台支付账户即可完成款项支付的服务。
4、您同意并授权,为开通、使用本服务,为在开通、使用本服务时完成您的身份识别:(1)在您通过合作方平台申请开通本服务期间,我行收集合作方平台收集并通过合法清算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95516,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10-68148881,下同)转交我行的、您开通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具体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将前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个人信息进行对比核验,并进行短信验证码验证等身份验证,验证成功后,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合作方平台将该信用卡账户与您此次登录的合作方平台支付账户进行绑定,并授权我行将您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信息、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发送给合作方平台;(2)在您通过我行全民生活App申请开通本服务期间,我行将您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信息以及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具体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通过清算机构发送至您选择的合作方平台,由该合作方平台将前述信息与您在合作方平台预留的个人信息进行对比核验,并进行短信验证码验证等身份验证。合作方平台验证通过后,将您在合作方平台的支付账户信息发送给我行,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合作方平台将您选择并确认的支付账户与您指定银行账户绑定,并授权我行将前述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信息发送合作方平台。
您知悉并同意,我行与合作方平台保留变更上述确认要素作为校验标准的权利。您同意并授权,我行与合作方平台交互的前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验证要素,具体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需通过清算机构进行转送,并授权合作方平台与我行相互提供前述相关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及客户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我行将客户在合作方平台设立的支付账号与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绑定。
您理解并同意:(1)一旦账户绑定成功,即视为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合作方平台支付账户通过合法清算机构向我行发送的交易指令及您的信息(具体信息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从您的信用卡上扣划相应款项。(2)您在合作方平台支付页面使用快捷支付密码或按您与合作方平台约定的其他合法方式向我行发送支付指令及您的信息(具体信息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即视为您确认相关的交易及相应的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合作方平台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3)按照上述指令及您的信息进行的交易将由您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前述交易指令及有关信息从您绑定的信用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如您信用卡透支余额不足时,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相关交易指令。本协议生效后您不应以任何不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我行未验证信用卡支付密码、您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等)要求我行退货或承担其他责任,除非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要求,或我行存在过错。如您取消绑定或终止本协议,或信用卡销户、信用卡过期不办新卡、信用卡挂失不办新卡等,您同意我行将对应的信息(包括原绑卡协议号、卡号后四位等,具体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通过合法清算机构传递给合作方平台。
在您开通、使用本服务过程中,为确保交易安全、核实您的身份等原因,通过本协议约定处理您的个人敏感信息具有必要性。您接受本协议即视为您同意按照本协议项下授权内容处理您的个人信息及相关材料,您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及风险(包括本协议列明主体的实际运营方可与我行交互您的个人信息等)。您同意并授权:为持续提供本服务或风险管理、解决争议等目的,无论是否核验成功,我行将在满足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及必要范围内收集、留存(保存)、使用您的操作记录及有关信息。您承诺并保证您在开通及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信用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真实有效,因您提供虚假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您承担。
您同意并授权,在特定场景或特殊渠道为开通、使用本服务对您进行身份识别时,根据清算机构绑卡模式规范要求,我行不提供短信验证码方式验证。
5、您应妥善保管该信用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信用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的信息发生变更或遗失信用卡、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您应及时通知我行,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身份信息及或卡信息、密码、数字证书、U盾、丢失信用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6、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需要,设置或修改信用卡的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合作方平台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合作方平台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以下简称“支付限额”)。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您知晓并同意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您同意,我行与合作方平台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调整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交易金额的限制规定。前述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信用卡额度。
7、我行和合作方平台均有权设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最大交易限额,包括单笔及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我行和合作方平台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不一致的,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8、您如需解除账户绑定,可通过合作方平台平台将解除绑定指令发送至我行进行解除绑定,或通过登录民生银行全民生活APP卡片管理页面自行完成账户绑定的解除。解除绑定,则本协议终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解绑过程中,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和合作方平台将解绑信息(包括原绑卡协议号、卡号后四位等,具体以清算机构规则规定为准)通过合法清算机构进行交互。
9、本协议与《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信用卡章程”)、《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尽事宜,依本行信用卡章程、领用合约相关规定办理。
10、您不得利用本服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据或我行合理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服务;(2)单方面提前解除本协议;(3)单方面提前解除领用合约,并要求您立即结清所有欠款。
11、您同意,我行有权单方面变更、暂停本服务,有权单方面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公告期为45个自然日。相关公告经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发布、送达即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本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合作方平台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我行有权基于提供服务、系统维护等原因暂停本服务,并在暂停本服务前提前告知您,但不受前述公告期之限制;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调整或监管机构要求致使我行需提前终止、变更本协议、本服务,则我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监管机构的要求提前终止、变更本协议、本服务,不受前述公告期之限制。
12、您同意,如我行与合作方平台终止本服务,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3、本协议自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您解除相应账户的绑定,但本协议对个人信息授权期限另有约定的,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制。
14、本协议的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争议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如有疑义或其他问题,请及时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 400-66-95568 咨询、处理。
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协议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全文,关注您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粗标记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费用、期限、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双方权利义务、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的条款)。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及时通过拨打民生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8)等渠道向民生银行咨询,请您在充分理解本协议、以及自愿接受民生银行按照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如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签署和/或其它任何的后续操作。
甲方:个人客户 (下称“客户”)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与签约本协议的客户,就民生银行为客户使用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公布)的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提供支付服务达成的协议如下:
一、定义
1、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指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向客户提供的支付方式。客户作为民生银行借记卡持有人,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付款,付款时无需登录民生银行网上银行,凭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密码、留存的手机号码的动态口令等非银行支付机构届时提供的验证方式,即可完成付款。
2、客户:指在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支付账户,通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署《快捷支付服务协议》,与民生银行签署本协议开通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使用在民生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作为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指定银行账户,并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的个人。
3、支付账户:支付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4、指定银行账户:指客户开立在民生银行,指定用于绑定支付账户,并使用该账户完成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手机号码:是指客户在民生银行开立账户时预留信息中的手机号码、客户通过民生银行认可的渠道进行变更后的手机号码预留信息或客户在民生银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如电信运营商等)办理的本人手机号码。
6、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指非银行支付机构所有并负责维护的用于完成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系统,与民生银行系统相连以完成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
二、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先决条件
1、客户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使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进行支付时,民生银行完成支付(即,民生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客户付款指令,自指定银行账户付至付款指令中指定的账户)的前提条件是指定银行账户有充足的活期余额且账户状态正常。
3、客户知悉并确认,客户提供的本人银行卡账号、开户户名、开户证件号码、在民生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等验证信息准确完整。
三、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安排
1、交易验证方式与扣款适用范围
为了提升服务体验与服务效率,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客户提供不同的签约绑定服务方式。在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已合作提供相应服务的情形下,客户可以自主选择:
(a) 客户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民生银行端发起申请,提供其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验证要素,并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与民生银行相互提供前述相关信息进行交叉验证,验证通过后,民生银行将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的支付账号与客户指定银行账户绑定。
(b) 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端发起申请,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将客户本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发送至民生银行进行验证,并在民生银行的服务页面查看客户本人名下可用于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民生借记卡列表,进行选择与确认。客户同意民生银行将客户通过前述服务页面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账户与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的支付账号绑定,并授权民生银行将客户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发送给非银行支付机构。
(c) 客户在民生银行渠道操作,授权民生银行将客户选择并确认的银行卡信息以及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要素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查询与核验。非银行支付机构核验通过后,将客户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信息发送给民生银行,客户同意在民生银行的渠道服务页面查看前述支付账户列表并进行选择。客户同意民生银行将客户选择并确认的支付账户与客户指定银行账户绑定,并授权民生银行将前述支付账户发送非银行支付机构。
客户知悉并授权同意,民生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交互的前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等验证要素,按照国家相关监管规定需通过网联等清算机构进行转送。在重新取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民生银行可变更验证流程、要素和验证标准。
绑定完成后,即视为客户授权民生银行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民生银行发送的支付指令完成支付。
快捷支付签约和使用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移动电话、移动设备、电视、电话、自助终端等设备,具体以民生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快捷支付渠道为准。
2、交易限额
民生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均有权设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最大交易限额,包括单笔及单日累计交易限额,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及/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相关单笔及单日累计交易限额。民生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不一致的,以较低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民生银行将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四、客户权利义务
1、客户同意民生银行根据客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平台代理向民生银行发送的对付款指令中指定的银行账户的付款指令及时完成支付。
2、客户同意,签署本协议并完成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的绑定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至民生银行的支付指令均视为客户发出。客户理解并同意,民生银行根据指令完成支付后,对于交易中可能发生的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账户支付密码、未验证银行卡/账户U宝或其他安全工具等情况,不会要求民生银行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3、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绑定成功后,客户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客户端或其它使用界面输入支付账户密码及(或)按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流程发出符合非银行支付机构要求或约定的指令,即视为客户确认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授权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民生银行发送该交易指令。客户同意并授权民生银行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指定银行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4、客户须妥善保管支付账户、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及其密码及其他信息。
客户应当设置不同于签约银行卡交易密码的网络支付密码,妥善保管银行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信息,如遗失银行卡或泄露上述相关信息,客户应及时通知民生银行并办理挂失或销户等相关手续,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或销户前的已经产生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泄露银行卡密码、支付机构账号密码、支付机构支付密码和手机动态密码、数字证书、U宝、丢失银行卡等所致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民生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5、银行端快捷支付限额管理
为进一步保障客户的用卡权益,民生银行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民生银行认可的渠道(如适用)向客户提供签约快捷支付机构或商户的查询及相应项下具体支付限额自助调整服务,客户可登录民生银行相关服务渠道在民生银行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内,修改银行端的单笔限额及每日限额。
6、如需解除账户绑定,客户可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平台将解约指令发送至民生银行进行解除绑定,或通过登录民生银行已开通解除快捷支付绑定服务的渠道,完成账户绑定的解除。
7、如客户签约开通民生银行账户信息通知功能的,如民生银行“即时通”服务等,民生银行将按照客户签约开通的该等功能提供快捷支付交易通知服务。
8、反洗钱
客户与民生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应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确保提供的身份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承诺不通过民生银行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它违法活动。客户与民生银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及时通知民生银行按业务流程办理更新;民生银行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时,有权对客户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金融服务等。
客户不得利用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民生银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客户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民生银行认为客户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民生银行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服务;(2)终止本协议。因客户的前述行为给民生银行造成损失的,客户对民生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五、民生银行权利义务
1、民生银行有权将签署本协议并完成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的绑定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至民生银行的支付指令视为客户发出,无需验证客户的借记卡、数字证书(如适用)和密码等信息即可执行支付指令,执行后无法撤销。
2、民生银行有权对民生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并应对维护升级提前合理时间予以公告。
3、民生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修改最大支付限额,以及确定指定银行账户可以绑定的支付账户数量,客户可以通过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协议管理项目进行查询。
4、民生银行仅通过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提供支付服务。客户因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完成的交易而产生的一切关于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及费用扣收等争议均由客户与实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商户自行解决,与民生银行无关。
六、个人信息授权及保护
1、本协议履行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客户自愿授权民生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本协议约定的客户个人信息。
2、民生银行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存完整的支付信息,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和个人网银查询相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签约信息,并可通过手机银行、个人网银及银行柜台等渠道查询交易记录。
3、客户知悉并同意,民生银行可据存证管理需要将客户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的哈希摘要存储于民生银行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客户同意,为处理纠纷之目的,民生银行可选择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客户签署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机构流程进行公证,客户授权民生银行将为办理公证将文本内容、客户电子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为办理公证所必需的客户个人及企业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如遇法律纠纷,民生银行将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解决纠纷目的,向公证机构、相关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提供前述信息。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获知的任何一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秘密所有方的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否则,应向秘密所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生银行应保守在履行本协议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但获得授权、或法律、法规(及其不时修订)另有规定或国家有关机关要求提供或披露的除外。
5、民生银行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对因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客户个人信息予以保存和使用。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配合国家有权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需配合提供的情况下,民生银行可依法向前述司法机关、国家有权部门等相关机构提供客户相关个人信息。
七、不可抗力与银行责任的免除与限制
1、客户使用民生银行服务时,如非民生银行过错而发生的数据电文错误或者对客户指令识别、处理或执行错误时,民生银行对因该项错误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民生银行可在客户处理时对客户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由于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通讯/电力/故障/系统故障、或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或遇有其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火灾、疫情等)或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民生银行依法对前述情形引发的客户损失不承担或承担部分责任。但因民生银行过错引起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造成客户损失的,不免除民生银行责任。
3、若发生民生银行对于合法有效的客户指令识别错误或执行错误,则客户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后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民生银行应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因银行/银行账户系统错误而造成的客户直接财产损失,民生银行应按适用的规则予以赔偿,但对于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民生银行于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以及因客户未能及时通知或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扩大的损失,民生银行不承担责任。
八、其他
1、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问题和纠纷时,应由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态度协商解决。客户与民生银行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经各方协商一致,选择如下争议解决方式:
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上述争议有关的相关通知、争议文件送达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2、民生银行进行电子银行系统升级、业务规则变化、服务变更或修改本协议时,将通过民生银行网站(网址:http://www.cmbc.com.cn/)、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等渠道提前5个工作日公告,其中,提高服务费率或新增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施行前3个月进行公示,请客户及时关注、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修订版协议。以上相关信息自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送达客户。
3、若客户不同意上述有关变更,其有权以书面或其他民生银行许可方式通知民生银行终止本协议。公告到期后客户继续办理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的修改内容。
4、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要求需要修订或终止本协议的,民生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监管要求对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民生银行在通过第八条第二款约定的公告方式通知客户后,据此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客户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关通知、公告或修订版协议,并可通过民生银行在线客服或官方热线95568进行咨询,以便民生银行就前述内容为客户进行解释和说明。
5、客户确认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
6、本协议以如下方式签署:线上签约方式。电子合同经签约双方电子签名后,发生法律效力。客户通过民生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电子渠道对本协议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签名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密码(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数字证书、勾选、点击确认、在银行电子签约设备屏幕手写签名等形式,均为客户真实意思的表达,表示客户自愿签署并同意本协议。双方均承认双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签约方式完成协议签署的法律效力。
7、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自民生银行经客户通过民生银行及/或非银行支付机构页面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由民生银行完成验证,支付账户与指定银行账户完成绑定后生效。
8、如客户有投诉或建议,可拨打民生银行服务热线95568。
9、本协议生效后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届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为准。
兴业银行信用卡/借记卡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与我行持卡人(以下简称 “您”)就兴业信用卡/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快捷支付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您通过互联网(Internet)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您应确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绑定的信用卡/借记卡为您本人所有,并确保您将您的 拉卡拉 账户与该银行卡绑定且用其支付的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持卡人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您同意授权兴业银行将您的银行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卡号、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通过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或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或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法清算机构)提供给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拉卡拉) 进行交叉验证,用于开通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您同意我行对由拉卡拉收集并通过合法清算机构转交我行的,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姓名、银行卡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进行校对核验;并同意将该银行卡与您此次登录的拉卡拉账户进行绑定,或将由您指定的从拉卡拉获得并展示在我行页面的拉卡拉账号进行绑定,以便您此次及今后进行支付。特别提示,如您选择在我行提供的页面进行快捷支付开通签约的全程操作,拉卡拉可将您登记在其平台的账号信息经必要脱敏后回传并显示在我行为您提供的签约页面上,以便您进行绑卡账户的选择与确认,您对此已知悉并同意。
我行重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与《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相关条款约定,严格保护您的信息。
您可通过拉卡拉APP、我行手机银行APP、我行信用卡“好兴动”APP、我行智能柜台、我行零售PAD等渠道申请开通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部分渠道仅支持信用卡签约)。
一旦绑定成功,您在拉卡拉网站或相关使用界面输入拉卡拉账户密码或拉卡拉账户密码及您所收到的手机校验码后,即视为您确认该支付金额及该支付指令,并由拉卡拉通过合法清算机构转交我行进行后续处理。您同意并授权我行按照拉卡拉转交的交易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中支付相应款项。
您应妥善保管该卡开户户名、开户类型、与之相关的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等与该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身份信息及卡信息”)。如您遗失银行卡、泄露身份信息或卡信息,您应立即向我行办理挂失,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挂失在经我行确认后生效,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将需由您自行承担,《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您泄露密码、丢失银行卡、丢失手机、丢失电话卡等所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您同意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等原因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需同时受我行和拉卡拉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我行或拉卡拉设置的支付限额(以较少者为准)。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本协议与本行银行卡章程或领用合约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本行银行卡章程或领用合约为补充。
您不得利用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拉卡拉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
您同意我行有权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有权修改、终止本协议,并于执行前通过我行网站进行公告。相关公告经网站发布视为您已收到。您在公告执行后继续办理拉卡拉快捷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有关本协议、快捷支付业务服务修改、变更的内容。本协议终止后,拉卡拉在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应承担其后果。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在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或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兴业银行:电话:95561。
拉卡拉联系方式为95016。
江苏银行快捷支付业务服务协议
本协议是由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与个人客户(以下简称“您”)就【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联系方式请见非银行支付机构官方网站)快捷支付业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
在签署本协议前,请您完整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明确了解、知悉己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提醒您关注本协议中黑体字部分等对您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如对本协议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您应暂停签约并通过我行客服及/或客户经理进行咨询,客服电话95319。
如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您充分认同其效力。
第一条 “快捷支付”是指我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向您提供的,将您在我行开立的银行卡与您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签约绑定后,我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发送的指令,扣划您的银行卡账户资金用于对外付款的支付服务业务。
第二条 您同意并授权我行将您在签约过程中所填写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等信息用于身份验证,身份验证方式包括将上述信息与您在我行预留的客户信息进行比对,或将上述信息发送给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我行将为您签约时绑定的银行卡(以下简称“绑定卡”)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我行承诺对您的签约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我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为您提供不同的服务开通方式,为了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及快捷支付业务办理所必需,您同意我行将您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信用卡有效期、支付账户账号等信息发送至非银行支付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针对您信息的处理方式,应由您另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第四条 您同意,一旦快捷支付业务成功开通,即视为您不可撤销地授权我行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交易指令从您的绑定卡上主动扣划资金,而无需提前通知您或另行征得您的同意。届时您不得以未在交易单据中签名、签名不符、非本人意愿交易、未验证银行卡支付密码、未验证客户证书等原因要求我行退款或承担责任。
第五条 您确保您的绑定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正常、可交易的状态。若您的绑定卡不可用或因被有权机关冻结、余额不足、账户金额被禁止划转或账户未达到支付条件等原因导致状态异常,不能正常进行支付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您知晓并同意我行有权根据交易安全需要,为快捷支付设置支付限额。您可以通过我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询您的快捷支付业务签约情况并对支付限额进行调整,但您设置的支付限额不应超过我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置的最大支付限额(如您绑定卡为信用卡,您设置的支付限额同时受限于绑定卡的信用额度),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第七条 您应确保在使用“快捷支付”时绑定的银行卡为您本人所有,并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前述信息发生变更的,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否则因您提供虚假信息或未及时变更相关信息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您应妥善保管绑定卡的账号与密码、身份证件类型与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支付账户账号及密码等与绑定卡有关的一切信息(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如您遗失绑定卡或泄露个人信息,您应及时办理绑定卡的挂失或销户手续,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因您泄露个人信息或丢失绑定卡等原因导致损失需由您自行承担。
第九条 您应保证在安全的操作环境和网络环境下使用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服务,您应当自行承担因操作环境或网络环境不安全所产生的交易风险。
第十条 您应确保您的支付行为真实、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行或第三方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您不得利用快捷支付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违法违规、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暂停或终止向您提供快捷支付服务;(2)终止本协议;(3)取消您的用卡资格。若您的前述行为造成我行或第三方损失的,您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我行仅为您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对于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关于商品、服务及费用扣收等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提供商及非银行支付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第十三条 您同意并授权,若我行或相关第三方系统或账务等出现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引发了展示错误或您不当获利等情形的,我行有权自行采取更正系统、账户差错,以及直接从您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中扣回不当获利款项、暂停服务等适当纠正措施,而无需提前通知您或征得您同意。
第十四条 您承诺严格遵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会参与或协助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活动,一旦我行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涉及相关违法活动的,我行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您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我行在本协议项下所收集的信息,仅限于在提供本协议项下支付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使用。这些信息包括个人信息和非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是指识别个人身份的资讯,如姓名、手机号码、账户信息、密码等。非个人信息是指与个人身份无关的资讯,如浏览器类型、IP地址、cookies等。
我行有严格的安全系统,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任何人获取您的信息。所有我行的员工和任何第三方,在得到许可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时,都被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责任。
您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如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关提出要求,江苏银行有权在未经您同意的情况下提供您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在您使用快捷支付的过程中,遇到下列任一状况而无法正常运作,致使无法向您提供本服务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本服务相关的客户端、系统等进行维护;(2)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疫情、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本服务运行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等;(3)电信设备、通信线路、供电线路或您使用的移动设备出现故障的;(4)您未按照我行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5)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电信部门等有信息技术依赖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引、通知、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我行不能继续为您服务的,该等情况将不视为我行违约,我行可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本协议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您,同时我行会尽合理努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您同意,我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及我行业务运营需要单方面变更、暂停、终止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业务服务,或变更本协议相关条款及业务规则。变更前,我行将通过官方网站(www.jsbchina.cn)或营业网点公告、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您。若您在公告或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后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接受该等变更;若您不接受变更的,您可至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站或APP等渠道主动解绑绑定卡,并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如您解绑、更换或注销绑定卡,或解除本协议项下快捷支付签约关系的,本协议终止。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本协议终止前已接收并发送我行进行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仍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如因绑定卡注销、补(换)卡等任何原因导致卡号变更的,您须重新建立“快捷支付”签约关系。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与《江苏银行个人借记卡章程》或《江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或《江苏银行美团信用卡领用合约》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我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上海银行快捷支付服务协议
为保障委托方的权利,请委托方在签署前再次确认受托方上海银行已向委托方明确说明并披露本协议相关金融产品/服务的重要信息,同时,如委托方对本产品/服务存在疑问、建议、意见、投诉或各方存在纠纷时,委托方可以通过上海银行客服电话95594联系上海银行,上海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方答复。
本协议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受托方”或“上海银行”)与受托方持卡人(以下简称 “委托方”)就第三方支付机构(下简称“三方支付”)相关快捷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为明确委托方发起的通过三方支付向受托方提交的付款操作指令等资金划转事宜,双方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机关、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以及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的前提下,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方自愿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经受托方同意后,将有权享受相应的快捷支付服务。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接收到委托方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付款请求指令后,受托方按照三方支付的交易指令直接从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用于支付委托方请求付款的金额。
在绑定三方支付账户时,委托方应确保其要求与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受托方账户为委托方本人合法所有,并确保其绑定及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各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受托方、账户所有人损失的,委托方应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委托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有效、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不实信息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委托方如对所提供信息进行变更,应按受托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因本协议中委托方登记信息有误或变更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三、委托方授权受托方在本协议约定业务范围内向三方支付提供其在三方支付进行网上支付业务时所需的个人信息,包括委托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账户类型及银行卡卡号、手机号信息, 委托方同意将以上个人信息作为身份验证的要素,并同意将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与委托方在三方支付开立的支付账户建立绑定关系,委托方知晓并同意受托方可以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委托方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要求处理、报送上述个人信息,或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将上述个人信息提供给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
四、委托方在此确认受托方根据委托方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交易指令办理业务, 非受托方原因导致的所有争议均由委托方和三方支付协商解决,与受托方无关。凡使用正确的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和身份认证方式进入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完成支付的,均视为委托方本人所为,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凡经委托方授权进行的相关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经确认的消费依据为该项交易的合法有效凭据,委托方对该项交易承担责任。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受托方处理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委托方身份识别标识是指委托方身份证件信息(包括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用户号、账号(或卡号)等。委托方身份认证方式是指密码、指纹、数字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和USBKey证书)等。委托方须妥善保管身份标识和身份认证信息或认证方式,不得公开、告知或转交除三方支付外的第三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委托方应确保在每次使用服务后,退出服务网址或任何个别服务。因委托方原因身份识别标识、身份认证信息或认证方式泄露或遗失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
五、委托方应确保其支付行为合法、有效,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核实支付平台的真实性,确保提交的交易信息及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付款信息的准确无误。
六、委托方应在其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余额或额度,保证受托方能够按照本协议及时准确扣款。
七、受托方收到委托方通过三方支付发送的付款请求指令后,应进行相关信息验证,验证通过后按照指令自动付款。对受托方验证无误并已执行的付款请求指令,委托方不得要求变更、撤回或撤销。
八、在受托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受托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委托方发送的交易指令,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受托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委托方指令进行付款并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因以下情况造成付款请求未能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应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1)受托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信息不明确或不完整;
(2)委托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支付金额高于受托方或委托方设置的限额;
(4)委托方的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挂失、冻结、止付等;
(5)有权机关依法对账户执行冻结或扣划等措施;
(6)委托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受托方与三方支付因故终止合作的;
(8)在受托方、三方支付公告的非正常交易时间内提交的交易指令;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方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系统无法受理的情况;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如因不可抗力因素、通讯故障、网络拥堵等不可归因于受托方的非人为因素造成委托方不当得利的,委托方同意受托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划委托方的不当得利所得。当委托方账户余额不足时,委托方应在接到受托方通知后及时补缴不当得利所得。对于拒绝补缴的,受托方有权根据需要暂停委托方对应账户的电子支付服务。
十、受托方仅为委托方提供安全可靠的支付结算服务,依据三方支付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扣划,受托方对于委托方与三方支付之间就付款金额产生的纠纷不承担责任。同时因通过付款行为而产生的一切关于购买的商品、服务质量及款项扣收等争议均由委托方与三方支付自行协商解决,与受托方无关。委托方不得以与三方支付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受托方的款项。
十一、受托方将保障网上支付交易的传输稳定与安全,但由于互联网的性质及受托方控制范围以外的网络可能出现非控制的传输问题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事故除外。受托方有权随时对其个人网上支付系统进行保养、升级、测试或改造。委托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受托方声誉或恶意攻击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
十二、委托方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受托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受托方声誉等情况的,受托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对委托方提供的个人网上支付服务,并保留追究委托方责任的权利。委托方利用受托方个人网上支付服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受托方有权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个人网上支付业务。
十三、委托方不得利用受托方网上支付系统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受托方进行相关调查,一旦委托方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由受托方认定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受托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个人网上支付业务。
十四、受托方对委托方的个人信息负保密责任,但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 通知和送达
委托方知晓并同意,委托方在受托方进行的快捷支付业务线上提交文件、参与业务流程处理并获得服务,均以受托方线上系统记录作为各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协议履行的相关证据。本协议各方系通过受托方进行的线上系统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的,则各方通过该等线上系统相互进行的通讯,在相应信息成功发送后亦视为有效送达(除非受托方有其他明显证据证明该通知未成功送达)。
受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电子设备终端等方式按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的联系地址进行送达,上述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委托方送达地址等任一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最迟于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受托方。
委托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若委托方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方,受托方按原送达地址送达的,或因委托方提供的变更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被退回的,均视为已送达。
按本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方式,邮寄送达的,送达日为投寄挂号信邮戳之日;专程送达的,送达日为收件人签收之日;采用电报、传真方式送达的,送达日为电报、传真到达对方之日;采用电子设备终端方式送达的,送达日为发件人发出之日。
十六、委托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由委托方本人亲自通过受托方营业网点、个人网上银行系统或三方支付成功提交解除协议指令进行。委托方在协议解除前发出的所有付款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由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
十七、本协议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准。在本协议生效期间,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变化而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均有权中止/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八、委托方与受托方除遵守本协议约定外,借记卡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借记卡章程》、信用卡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信用卡章程》、《上海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电子银行客户还应遵守《上海银行个人电子银行章程》、《个人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章程或协议如与本协议约定相冲突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中未尽部分事宜,依相关章程或协议规定办理。
十九、受托方如变更本协议,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等方式公告变更内容。相关公告发布即视为委托方已收到。在公告发布后委托方继续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的,视同接受本协议的变更。
二十、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受托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协议自委托方在三方支付相关业务签约界面上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后生效。
二十二、如受托方与三方支付的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受托方将在自动终止前5个工作日通过营业网点、网站、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告知委托方。
重要提示:
委托方已仔细阅读上述条款,并全面、准确地理解条款内容,委托方对本协议条款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免除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中国农业银行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三方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三方协议》作为《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协议》的组成部分,已经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 (即为甲方)和 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即为乙方)共同签署,您(即为丙方)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三方协议》”并点击“确定”,即表示您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三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第一条 快捷支付授权扣款说明
1.丙方为在乙方注册、并在乙方或甲方客户端或网页界面申请开通快捷支付的客户。
2.丙方为在甲方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丙方需指定其在甲方已预留手机号码的银行账户作为扣款账户。
3.丙方按照乙方和甲方提供的开通快捷支付的操作流程,将其在乙方的注册账户和在甲方的扣款账户进行绑定。
4.丙方向甲方、乙方作出如下授权:丙方在乙方或其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选择快捷支付的,丙方向乙方提交电子支付指令后,授权由乙方向清算机构发起电子支付指令,并授权甲方根据收到的由清算机构转发的乙方指令将丙方扣款账户上的资金划转至乙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第二条 扣款适用范围及支付限额
三方经协商一致,借记卡快捷支付应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充值业务、消费业务、缴费业务、理财业务及转账(含还款)等业务,不得应用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网络借贷平台等高风险金融性交易。贷记卡快捷支付仅限应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业务、缴费业务,不得应用于充值业务、转账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还款业务及保证金业务等。
默认支付限额如下:
□借记卡快捷支付: 5000元/笔,5000元/日
□贷记卡快捷支付: 20000元/笔,50000元/日
甲乙双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经营需要调整默认支付限额,并由乙方在其网站相关页面进行公示。
丙方有权通过甲方柜面、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在上述默认支付限额范围内自主修改支付限额,修改后支付限额以丙方设置为准。
第三条 扣款的交易验证方式
乙方将采用静态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一次性密码或采用客户本人生物特征等作为验证要素。乙方应当采用安全有效的验证手段核验丙方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并通过安全的交易渠道与丙方及甲方传递数据。
乙方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乙方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电子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乙方采用客户本人生物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等。
因交易验证方式、验证渠道不安全等原因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照收到的由清算机构转发的乙方电子支付指令将丙方扣款账户上的资金扣划至乙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2.甲方尊重和维护丙方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丙方合法权益。
3.甲方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甲方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完整、不明确、存在乱码等导致甲方无法执行指令的;
(2)乙方发送错误的电子支付指令,甲方根据由清算机构转发的乙方电子支付指令执行后发生扣款差错的;
(3)丙方扣款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或状态为挂失、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导致扣款失败的;
(4)乙方未能按照甲方或清算机构操作流程正确操作造成损失的;
(5)其他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甲方的情形。
4.乙方与丙方之间、乙方与其特约商户之间或乙方特约商户与丙方之间的基础交易产生的纠纷,由乙方与其特约商户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甲方免受任何第三方因前述基础交易引发的任何形式或性质的纠纷、权利主张或请求、以及其他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乙方应积极处理前述纠纷或争议,避免甲方以任何形式陷入上述纠纷风险。
5.甲方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等外部监管要求,采取中止银行账户所有业务、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降低支付限额等措施。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丙方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可对收付款客户名称和账号、交易金额等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并在支付指令完成后及时将结果通知丙方。因交易超时、无响应或者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的,乙方应当及时提示丙方;因丙方原因造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乙方应当主动通知丙方更改或者协助丙方采取补救措施。
2.乙方应确保通过清算机构向甲方发送的交易信息和电子支付指令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因乙方发送的交易信息或电子支付指令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导致支付错误、失败、延迟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给甲方或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3.乙方不得篡改丙方指令,不得假冒丙方指令,也不得增加扣款金额;乙方如实施上述行为,致使甲方提供扣款等支付结算服务被丙方提出权利主张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丙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负责向丙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业务查询、咨询、投诉、打印及发送发票等电子商务服务。
5.乙方应当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完整性,并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乙方负责处理因安全认证不足而产生的差错交易及风险交易,并承担相关责任。
6.乙方不得存储丙方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乙方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丙方信息,且应事先告知丙方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并取得丙方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经丙方本人逐项确认并授权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向除甲方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丙方信息。
7.乙方应通过协议约定禁止其特约商户存储丙方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密码等丙方敏感信息,并采取定期检查、技术监测等必要监督措施。特约商户违反协议约定存储上述敏感信息的,乙方应当立即暂停或者终止为其提供网络支付服务,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敏感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并依法承担因相关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给客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8.乙方应当向丙方充分提示网络支付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时揭示不法分子新型作案手段,对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对高风险业务在操作前、操作中进行风险警示。乙方为丙方购买合作机构的金融类产品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应当确保合作机构为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依法开展业务的机构,对相关金融类产品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尽职调查,并在首次购买时向丙方展示合作机构信息和产品信息,充分提示相关责任、权利、义务及潜在风险,协助丙方与合作机构完成协议签订。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当按照乙方或甲方在客户端或网页界面上提供的流程提示,正确指定本人在乙方的注册账户和在甲方的扣款账户,并将注册账户和扣款账户进行绑定。
2.乙方向清算机构发送电子支付指令后,丙方不能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3.丙方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在乙方的注册账户信息及相关密码,不得向他人透露,因丙方对注册账户信息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4.丙方应妥善保管本人在甲方的银行账户关键信息(密码、有效期、CVV2码、绑定的手机号等)、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及其密码、身份证件信息,不得泄露上述信息。因丙方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5.丙方知悉并同意,对于乙方交易网站和甲方网上支付系统而言,使用丙方拥有的相关账户、证书和密码并通过验证后即视为丙方行为,行为后果由丙方承担。
6.甲乙双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支付结算业务服务,并通过双方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丙方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七条 异常账务处理
1.丙方发现扣款金额与其交易金额不符,或者交易非本人授权或参与等其他风险事件的,应当及时向乙方进行查询或者投诉,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受理投诉后,将和甲方核对扣款信息。
2.因乙方安全认证不足或其他等原因造成丙方账户扣款差错的,由乙方负责补偿丙方资金损失。
第八条 客户信息保护
1.丙方授权甲乙双方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丙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丙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以及甲方从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清算机构等第三方获取的前述信息)。各方业务关系终止后,甲乙双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保存和处理丙方信息。
2.为履行本协议及为丙方开通快捷支付服务及提供交易风险短信验证服务所必需,丙方同意甲方将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发送至乙方(联系方式及乙方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请以乙方官方渠道公布为准)。
3.甲乙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丙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丙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丙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丙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丙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丙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丙方信息。
4.甲乙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境内。但为处理跨境业务并在获得丙方的授权同意后,有关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移到境外。此种情况下,甲乙双方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丙方个人信息的安全。
5.甲乙双方承诺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6.甲乙双方恪守对丙方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和用途采集、处理、传递、应用及披露其信息,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甲乙双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丙方,难以逐一告知的,甲乙双方将通过公告告知。业务关系终止后,甲乙双方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丙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丙方信息,并依法承担违规责任。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丙方有权通过甲方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查阅及复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如发现信息有错误的,丙方有权要求修改或删除已提供的个人信息。
8.乙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有效的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履行客户信息保护责任。乙方不得存储客户银行卡的磁道信息或芯片信息、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乙方应当以“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集、使用、存储和传输客户信息,且应事先告知客户相关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并取得客户同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且经客户本人逐项确认并授权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乙方对丙方的客户信息保护义务由乙方与丙方另行约定,甲乙双方按照各自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协议终止
1.丙方有权通过在线解除本协议。丙方解除本协议的,本协议终止,丙方不再授权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进行扣款。
2.甲方和乙方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快捷支付业务合作协议的,甲乙双方业务合作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和乙方将不再为丙方办理快捷支付授权扣款。乙方应在其网站上公告上述事宜。
第十条 争议解决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的,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2.本协议中“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附件2
资金损失、拒付风险赔付流程
第一条 赔付受理
1.1 甲方接到账户所有人(以下简称客户)反映交易非本人支付或者卡或账户被盗等风险事件时,应立即指导其填写《快捷支付类交易否认函》(见附件2-1),连同客户身份证影印件、银行卡影印件、公安机关报案回执(如有)等按约定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负责风险管理的相关人员应实时受理。非工作时间或情况比较紧急的,甲方经办人可先拨打乙方经办人联系电话,再将《快捷支付类交易否认函》及其他资料发送乙方。
乙方接到客户反映交易非本人支付或者卡或账户被盗等风险事件时,应立即通知甲方,通知时应包含客户姓名及所在地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银行账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信息。
1.2 客户否认交易或主张银行账户资金被盗的,乙方在可拦截的情况下,应先行进行资金拦截和货物拦截,再进行调查确认。
第二条 赔付原则
出现客户否认交易或主张相关银行账户资金被盗的,除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就赔付原则达成一致如下:
2.1 乙方承诺:无论客户先行联系甲方后经甲方转乙方处理或是客户直接联系乙方,在客户提供银行账号、支付金额等系列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客户主张事实的核实。
2.2 若乙方核实发生争议的交易本身不存在的情况下,乙方负责与客户进行协调并在客户提供核实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处理,甲方不直接参与客户的协调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除上述第2.2条情形外,出现客户否认交易、主张相关借记卡或账户资金被盗、主张拒付银行贷记卡等情形,客户签署并提供《快捷支付类交易否认函》的,乙方应无条件对客户予以赔付或向甲方偿还该客户贷记卡欠款、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三条 赔付处理
乙方赔付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3.1 拦截交易争议资金退款处理。
乙方已全部拦截交易争议资金的,应在拦截后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款项退回原交易账户,或者划转至《快捷支付类交易否认函》指定的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原支付账户销户的情况下,由客户指定其名下另一甲方有效账户)。
3.2 未拦截交易争议金额赔偿处理。
乙方对交易争议资金拦截不成功,需对客户赔付的,乙方在核实客户签署的《快捷支付类交易否认函》及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争议款项赔付至原交易账户,或者划转至《快捷支付类交易否认函》指定的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原支付账户销户的情况下,由客户指定其名下另一甲方有效账户)。
3.3 乙方部分拦截交易争议资金的,对成功拦截的部分资金按照上述“拦截交易争议金额退款处理”方式进行退款处理;对于未成功拦截的部分资金按照上述“未拦截交易争议金额赔偿处理”方式进行赔偿处理。
第四条 特别条款
4.1 乙方未按上述流程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或资金损失的,甲方有权从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赔偿客户损失;已经或未经上述第一、二、三条所列程序,客户投诉或起诉甲方,导致甲方赔付客户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关款项弥补甲方损失;或乙方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关赔付款项。乙方在保证金缴存、补足等方面的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按照《支付机构快捷支付业务协议》第6.4至6.8条约定执行。
4.2 乙方应每周通过约定的电子邮箱向甲方反馈《风险赔付信息表》(表样由甲方发送至乙方联系人电子邮箱)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核实的交易信息、赔付信息等),乙方保证反馈信息的及时、完整、准确,如因反馈信息延迟、缺失、错误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2-1:快捷支付类交易否认函
附件2-1
公司快捷支付类交易否认函
请按要求如实、正确地详细填写此声明。如发现任何虚假陈述或欺诈行为,我行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一、客户资料
姓名: 职业: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争议笔数: 申请补偿金额:
二、否认交易
交易日期 交易时间 交易金额 交易账号 订单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客户声明
本人保证以上交易非本人授权或参与,本人已在 派出所报警处理(报案编号: ),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起赔付申请。本人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报案证明、交易明细等资料完全属实。如经查核事实与本人所述不符,本人同意无条件即时退还补偿款项、利息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人承诺不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散布相关情况,不发布不利于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的不利言论。本人保证在收到公司全额赔付的盗刷资金后,将不再追究公司的相关责任,并将追偿的相关权益转让公司,且不再向中国农业银行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
本人自愿对上述声明不真实而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请将补偿款项转入以下账户:
户名: ,账号:
签名: (须与卡背签名相同)
日期:
受理机构:中国农业银行
(原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电话: 邮箱:
招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用户
服务协议
特别提示:
1、招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线上用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或“招商银行”)与个人用户(以下简称“您”)就招商银行快捷支付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
2、招商银行快捷支付服务是招商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或特约商户(以下统称为商户)合作推出的支付业务,即凭借您在商户端的注册信息(姓名、手机号、身份证件)经招商银行验证后,无需招商银行账户密码即可完成的支付交易。
3、您通过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知悉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确认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第一条 总章
1、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将本人的商户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将该绑定的银行账户作为快捷支付业务项下的付款账户。成功开通本业务后,您在指定商户办理支付业务时不需再跳转到我行支付页面,直接通过商户系统向我行发起交易申请,完成支付。
2、基于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需求,您同意我行根据业务需要单独提醒您授权我行将您的姓名、银行卡号、手机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发送至商户用于为您进行身份核验。
3、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由商户收集并向我行提供您在申请本业务过程中所填写的要素,我行将对您在银行端预留的要素信息进行校对核验通过验证后,为您在我行开立的对应银行账户开通快捷支付功能。
4、快捷支付业务中,您授权指定商户负责您相关信息的收集、识别、储存和验证处理。您授权指定商户在一定限额内就指定银行账户向我行发出支付扣款指令,并授权我行根据该商户的交易支付指令直接扣划您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
第二条 我行的权利和义务
1、我行为您提供本协议约定的电子支付服务。您授权我行按照商户向我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直接从您指定的快捷支付银行账号中扣缴相关费用至该商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在快捷支付业务中,消费交易无需银行账户密码,您向指定商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提供的验证信息作为您进行快捷支付签约和交易的凭据。您同意并授权该快捷支付交易的扣款指令经由商户向我行提交并予以直接扣款处理。
3、我行接收到的商户电子扣款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认,导致我行无法扣款,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商户协商解决。
4、我行有权根据保障客户资金交易安全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原则,修改或调整指定商户快捷支付的交易次数与交易金额限制、暂停或终止向特定用户提供快捷支付服务。因此影响您与商户交易的,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我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置或修改支付限额。您在使用本服务时同时受我行和商户设置的支付限额的约束。如实际支付金额大于支付限额,我行将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6、我行不对商户提交的扣款交易指令进行实质性审核,不负责审核商户提交扣款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您如对我行依据商户指令进行扣款的行为发生争议,应与商户协商解决,我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7、出于业务过程中的服务需要、纠纷发生时的举证需要、法律法规及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要求,您同意并授权招商银行将您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提供或产生的信息及资料进行存储,保存期限至您与招商银行业务关系终结后另加五年。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监管规范对客户个人信息资料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 您的权利和义务
1、开通招商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前提为您是我行银行卡的合法持卡人,并且是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2、您向我行承诺:您已授权商户收集本人相关信息并提供给我行,授权其向我行提交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并保证通过商户向我行提交的支付扣款指令及支付扣款数据均为您真实意思表示,该指令及数据真实、合法、有效,您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快捷支付业务由用户免费开通和使用,您无须就快捷支付业务向我行或合作的商户支付任何费用。
4、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必须使用本人在商户的注册信息与本人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进行绑定。若出现有银行账户不是您本人进行绑定操作行为的情况,因此造成损失或其他法律后果的,我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5、您申请开通快捷支付业务时需设置快捷支付交易密码。在每次进行快捷支付时,您通过输入支付交易密码和商户端发送的短信验证码,或您与商户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发布每笔支付指令。为确保您银行账户安全,请勿将该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11111”、“123456”等)或与您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预留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等)相似度过高。
6、您应妥善保管本人身份证件、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密码、网上银行交易密码、网上银行登录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快捷支付交易密码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以上信息向他人透露,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7、您应保证业务开通时在我行预留的手机号为本人手机号码,否则由此导致的损失,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8、您应保证通过快捷支付业务发出的交易及扣款指令真实、合法、有效。您不得利用快捷业务进行套现、虚假交易、洗钱等行为,且有义务配合我行进行相关调查,一旦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行认为您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套现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
(1)暂停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快捷服务;
(2)终止本协议;
(3)取消您的银行卡使用资格;
(4)其他我行认为有助于风险防范的措施;
9、您绑定我行的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操作时必须遵守我行有关章程、开户须知以及相应业务规定。
第四条 快捷支付业务注销
1、您如需取消快捷支付功能,可向我行或商户端申请办理注销。您在注销该业务后,原绑定的银行账户依然有效,除快捷支付功能以外的银行账户业务操作仍然受招商银行有关章程及业务规定的约束。
2、在我行渠道注销快捷支付业务后,您可重新绑定该银行账户进行快捷支付业务。
3、如您绑定的银行卡遗失,应立即通知我行并按照有关挂失的规定办理挂失,同时请注销快捷支付协议。
4、您对绑定快捷支付的银行账户申请销户时,该账户的快捷支付功能也被注销。
第五条 争议处理
1、在本协议下我行仅向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依据商户提供的交易指令实施资金划扣。您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关于商品、服务的争议均由您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商及商户自行协商解决,与我行无关。
2、涉及会员信息以及交易支付指令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支付环节中遇到的任何问题,由您与商户协调解决。
3、您承诺如对扣款项目、扣款金额等有异议,由您自行与商户协商处理。
4、如您授权商户向我行传送验证要素有误,导致我行不能按约定扣划资金或致使您及商户发生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责任,由您与商户协商解决。
5、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拨打招商银行客服电话95555。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等不可抗力或不能控制等客观因素导致通讯或系统中断,以致影响“快捷支付”用户消费的,我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特别约定条款
1、招商银行对本协议有权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条款对办理本项业务的所有“快捷支付”用户均有约束力;如您不同意修改条款,有权注销“快捷支付”功能;如您未及时注销“快捷支付”功能的,视同您认可修改后的条款对您的约束力。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未尽事宜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依据招商银行业务规定执行。
3、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招商银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我行与商户业务合作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本协议自动失效。
5、用户确认:您确认已仔细阅读了本协议,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我行已应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